贩卖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越南烟”,获利1200元,被罚3万,判3年!!! (一)贩卖“上头电子烟”,获利1200元, 被判3年! 2021年10月4日至10月23日期间,陈某通过微信交易,以900元一瓶的拿货价从上家罗某(已另案起诉)处拿货,再以1200元一瓶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容量为5ML)共计5次,每次一瓶。前4次均交易成功,最后1次因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而交易失败,故陈某共计从中获利1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情节严重,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贩卖“越南烟”“奶茶”,一个判三年九个月,一个判一年三个月! 莫某从“阿烟”(另案处理)处购得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香烟,通过直接或加工制成“越南烟”或勾兑成“奶茶”的方式贩卖给他人。黄某通过帮忙“送货”、开车载莫某“送货”等方式为莫某贩卖毒品提供帮助,莫某将部分贩卖毒品获得的钱分给黄某使用。 2021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期间,莫某通过上述手段贩卖毒品共计4次,其中2次黄某起到了辅助作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合成大麻素,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莫某贩卖毒品3次以上,属情节严重。且两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从重处罚。 故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