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先生的父母和女方父母见面后,商议了彩礼、礼金和订婚等事宜,在这之后,华先生开始准备婚礼的事情。华先生的想法是,婚礼不用太过隆重,但一定正式,风风光光将新娘娶回家,让双方的面子都要过得去。 华先生和父母说起婚礼烟酒的事情,父亲推荐了酒水,至于烟嘛,父亲提议说用华子,华子的知名度高一些,散华子面子上也好看些。 华先生问父亲有没有渠道,可以拿正品的华子?父亲想了想,觉得自己的关系不太靠谱,于是让华先生自己想办法。 华先生也不认识卖华子的老板,但他听说朋友有门路,遂问朋友有没有靠谱的渠道,华先生当时有些不放心,特意叮嘱朋友,一定要靠谱的。 朋友拍胸脯保证,自己的渠道绝对没有问题,随后把男子曾某、龙某介绍给了华先生认识。 华先生向对方说明了自己的需求后,对方有些为难,说是华子太好卖了,他们现在也无法确定是否还有货源,并问华先生能不能等等。 华先生想着距离婚礼还有2个多月,时间不是很急,便问对方,婚礼之前是否保证有货?曾某、龙某当即表示,那时候绝对没有问题。一段时间后,曾某、龙某联系华某,说是货到了,硬中华375元一条,软中华570元一条。 华先生了解过华子的价格,觉得这个价格可以,便找两人定了16条硬中华、10条软中华,并支付了货款11700元。 婚礼当天,华先生十分高兴,将准备好的华子拿出来发放,看到谁都递上两根,很有面子,可没过一会,一个和华先生很熟的亲戚,就悄悄把华先生拉到一旁,并告诉华先生,这华子的味道不对,他有可能买到假烟了! 华先生第一反应是不信,朋友保证没问题,怎么会是假的呢?没过一会,第二个亲戚和华先生说起这事,这让华先生不得不信,他赶紧烟收了起来,并换其他烟去散发。 虽然华先生也不认识真烟、假烟,但他非常聪明,带着华子来到烟草局,让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帮忙看看! 结果不出所料,华先生买的软中华、硬中华都是假烟,紧接着,华先生气冲冲地找到曾某、龙某,要他们给个说法,并赔偿自己损失。 可曾某、龙某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华先生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退一赔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华先生深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考虑到有些烟已经使用,很难完成举证责任,便只要求两人返还购烟款11000元,支付赔偿金33000元,并向法院申请了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原来,烟草局的工作人员,虽然认定这些烟是假的,但并未出具什么证明,华先生担心曾某、龙某否认他们卖的是假烟,自己又说不清楚,于是向法院递交了鉴定申请。 鉴定结果显示,华先生剩余的9.8条软中华和11.2条硬中华,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华先生认为,曾某、龙某两人使用欺诈手段,将假烟卖给他,应该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华先生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龙某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充当中华烟卖给华先生,使华先生陷入了错误认识,进而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财物,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支持了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曾某、龙某返还华先生够烟款10200元,并赔偿华先生损失3060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