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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云南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认

时间:2023-12-30 05:01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有关规定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草专卖局: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有关规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对《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706号)中的附件1《云南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认定标准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新修订的《云南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认定标准指引(2021年修订版)》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云发改价格〔2020〕706号文件中的附件1《云南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认定标准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认定标准指引(2021年修订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

云南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

认定标准指引(2021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云高法〔201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本标准指引适用于云南省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

第三条本标准指引所称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涉案物品是指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烟草专用机械及其他物品。

(一)“制烟原料”包括烟叶(烤烟、白肋烟、香料烟、名晾晒烟的原烟或片烟)、烟梗(烟梗条)、烟末、再造烟叶和烟丝(含叶丝、梗丝、膨胀烟丝等,下同)等。

(二)“制烟辅料”是指用于烟草制品生产的卷烟条与盒包装纸、卷烟纸、接装纸、内衬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封签、烟用拉线、烟用包装膜、成形纸等。

(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含加热卷烟)、雪茄烟、复烤烟叶、有包装标识的烟丝。

“加热卷烟”是指通过特殊的加热源对烟丝进行加热,加热时烟丝中的尼古丁及香料物质通过挥发产生烟气来满足吸烟者需求的一种新型烟草制品。

(四)“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含复烤烟叶和再造烟叶)、滤嘴棒、烟用丝束和加热卷烟的生产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或重要部件。

(五)“其他物品”是指在涉烟违法犯罪案件中查获的与该案件相关的通用设备、通用辅料等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物品。

第四条 品质和真伪鉴定。

制烟原料的品质等级、烟草制品的真伪,以价格认定提出方提供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价格认定提出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中对其类别、品质、等级及真伪予以明确,价格认定机构按照相应标准进行价格认定。

第五条制烟原料的价格认定。

(一)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鉴定为有等级的烟叶以及再造烟叶,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公布的上年度普通品种初烤烟叶一、二价区平均调拨价格计算(简单算术平均,下同);级外烟叶按照下等、低等级一、二价区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或无使用价值烟叶按照低等级烟叶中的GY2一、二价区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片烟(或称烟片,指除去烟梗或烟叶主脉的烟叶,包括打叶复烤烟叶)先折算为烟叶后,按烟叶相应标准计算,烟叶与片烟的重量折算比例为1:0.65。

(二)烟梗、烟末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公布的上年度普通品种初烤烟叶的低等级中GY2一、二价区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三)无包装标识的烟丝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公布的上年度普通品种初烤烟叶一、二价区平均调拨价格的1.5倍计算。

第六条制烟辅料的价格认定。

(一)用于侵权品牌卷烟的制烟辅料,按被侵权品牌卷烟类别(或级别)所用辅料的价格计算。

(二)对难以确定用于何种品牌卷烟的,按照所用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三)通用辅料经市场调查后按照通用辅料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第七条真品卷烟、雪茄烟、加热卷烟、有包装标识烟丝的价格认定。

(一)在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公布过价格目录内有明显品牌及规格标识的,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公布的该品牌规格最新建议零售价格计算。未在中国烟草总司云南省公司公布过价格目录之内、但在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布过价格目录内的,按照该品牌规格全国最新建议零售价格计算。

(二)在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公布过价格目录内,有明显品牌标识,但无法对应其规格的,在公布的该品牌系列上年度全省在销卷烟加权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计算。

(三)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未公布过建议零售价格,但公布过批发价格的,认定价格以该批发价格为基础,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计算。

(四)非法在境内销售的国外及港澳台卷烟、国产卷烟,无法在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公布过的价格目录内查询零售价格的,则以上年度全省在销卷烟加权平均批发价格为基础,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计算。

(五)境内生产出口、授权境外企业生产的国内品牌卷烟,非法流入境内的,比对相同品牌、相应规格的最新建议零售价格计算;无法比对的,则在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公布的该品牌系列上年度全省加权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计算。

(六)雪茄烟价格按卷烟型雪茄和传统雪茄分类计算。能够在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公布过的在销雪茄烟价格目录内查清具体品牌和规格的雪茄,按目录内最新建议零售价格计算;未公布过批发价格和建议零售价格的雪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卷烟型雪茄在上年度在销卷烟型雪茄烟加权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计算。

2.传统型雪茄分别按木盒包装或铝盒单支包装、其他包装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木盒包装或铝盒单支包装的,以全省上年度在销国产传统雪茄、进口传统雪茄的加权平均批发价格为基础,以算术平均计算出综合批发价格,再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计算。

其他包装的,以全省上年度在销国产传统雪茄、进口传统雪茄加权平均批发价格为基础,结合其销售额占比计算出综合批发价格,再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计算。

(七)加热卷烟统一以上年度云南省全部在销品牌规格卷烟的加权平均批发价格为基础,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计算。

(八)有包装标识的烟丝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公布的上年度普通品种初烤烟叶一、二价区平均调拨价格的2.5倍计算。

(九)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无法鉴定真伪的卷烟和雪茄烟按上述规定进行计算。

第八条假冒伪劣卷烟的价格认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参照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或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布过的被侵权品牌(规格)卷烟最新建议零售价格计算。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境内生产出口、授权境外企业生产的卷烟,对比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或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布过的相同品牌、相同规格卷烟最新建议零售价格计算。无法对比的,则在该品牌系列上年度全省加权平均批发价格基础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计算。

(三)有假冒品牌、标识(含条、硬盒、软盒商标、烟支等任一标识)的白皮卷烟,按照相应品牌、规格卷烟的最新建议零售价格计算;有品牌,但难以确定何种包装规格的卷烟(含白皮卷烟),则在该品牌系列上年度全省加权平均批发价格基础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无标识的白皮卷烟和无品牌有标识的伪劣卷烟,则以上年度全省在销卷烟加权平均批发价格为基础,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计算。

(四)散支卷烟按照0.26千克折算为1条(200支),13千克折算为50条(10000支)卷烟后,参照上述相应规定计算。

第九条烟草专用机械设备的价格认定。

(一)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生产、拼装、购买、销售的烟草专用机械,以及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烟用辅料的烟草专用机械,按照机械设备的完整程度进行价格认定,不考虑折旧因素。

(二)现行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中的烟草专用机械,按目录中该设备型号的指导价格确定;目录中没有的,综合考虑设备的完整程度、生产能力、功能等技术参数,参考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进行认定。

(三)对大型、复杂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生产线,由烟草专卖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对设备的生产能力、性能状况、技术参数等进行鉴定后再进行价格认定。其价格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同类、类似生产能力设备的指导价格进行认定。

第十条 通用设备价格认定。

在制假或加工场所查获的通用设备,其价格经市场调查后按实际价值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书证记载的涉及烟草专卖品信息的采用。

对真实有效的书证,其记载的涉及烟草专卖品的数量、种类等信息,可按相应种类的认定标准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其他有关问题。

(一)年度初烤烟叶平均调拨价格、制烟辅料参考价格、卷烟最新建议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在销卷烟加权平均批发价格、烟草专用机械设备价格,由省烟草专卖局适时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定机构提供并公示。

(二)涉烟案件中查获的非烟草专卖物品,需要价格认定的,按照价格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指引的执行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706号)中的《云南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认定标准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1.2020、2021年普通品种初烤烟叶平均调拨价格

2.制烟辅料参考价格

3.2019年、2020年云南省在销各品牌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及部分品牌系列年度加权平均批发价格

4.2020、2021年云南省在销各品牌雪茄烟的加权平均批发价格

5.自制拼装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参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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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自制拼装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参考价格

一、电动卷烟机,有机身机架、烟丝供料系统、印刷装置、烟条成型装置、刀头切割装置、专用风机和传动系统等的,按不低于5万元/台确定;手动卷烟机按不低于0.3万元/台确定。

二、电动接嘴机,有切纸轮、水松纸供给系统、搓接装置、切割装置、传递鼓轮、真空泵和传动系统的按不低于4万元/台确定;手动接嘴机按照不低于0.5万元/台确定。

三、电动包装机,有机身机架、烟库、商标纸、铝箔纸、封签等部件和传动系统的按不低于5万元/台确定;手动包装机按照不低于0.3万元/台确定。

四、滤棒成型机,有机身机架、开松系统、滤棒成型装置、供给系统、上胶粘接系统、切割系统和传动系统等的,按不低于4万元/台确定。

五、烤炉(房)按不低于1万元/个,润烟滚筒机按不低于1万元/台确定。

六、烘丝机(俗称炒丝筒),按不低于1万元/台;电动切丝机按不低于1万元/台,手工制作的切丝机按不低于0.3万元/台确定。

七、加热卷烟制造设备应在参考滤棒成型机定价的基础上,对附加装置及相应部组件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设备价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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