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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点业务,购买100条香烟,不料被查,包工头不服,以自己有证合法状告烟草局

时间:2024-01-03 02:04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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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证!凭啥罚我?”河南商丘,临近年底,一包工头眼看马上入不敷出,四处想办法周转资金,拓展业务,可是一直不见起色。无奈之下,他决定还是要找一些朋友,叙叙旧,谈谈感情,看看能不能帮忙照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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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出门靠朋友!”当然,为了略表心意,他要置办一些礼品,为此,他专门到烟酒店购买了100多条香烟,没想到,还没来得及回到家,就被查获了,理由是“非法运输香烟!”

【案情回顾】

李百川是河南卫辉市当地一位民营老板,其实早年间他就是一个包工头。在建筑工地上打工,手底下掌管20多位农民工。

但是挡不住时来运转。一天建筑工地上发生了一起事故,有个工人从脚手架上跌了下来,摔死了。

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肯定要追责的,而当时的老板为了躲避责任,卷着钱款逃跑了。阴差阳错,李百川就接手了那个工地,成为负责人。

紧接着,赶上了房地产的浪潮,城市规划轰轰烈烈的展开了,随之而来的是李百川的财富也越来越大。

但是,不得不说,因为李百川出身草根,加之他的学历不高,没什么文化,注定眼界也不宽,甚至有点小农思想。

凡事求个“知足常乐”,他注册公司后,本来一路上可以不断扩充,壮大产业,甚至可以拓宽业务。

但是李百川并没有那么大的野心,他总是觉得自己白手起家,能有今天的成就已经不错了,万一搞砸了,那不前功尽弃。

几年下来,虽然以李百川作为法人注册的公司有五六家,从房地产到日常服装,烟酒百货,但是他真正经营的就是盖房子。

之所以设立这么多公司,这是当初他的会计给他弄的,据说是为了资金周转方便。

李百川觉得无所谓,几个公司他不在乎,只要手里有地,卡里有钱就行。

再说了,他一直都是中规中矩,当着自己的小包工头,干着自己熟悉的建筑工地,过着自己的安稳日子。

在他看来,在这个小城市能过的像他这样的,已经可以了。

不得不说,李百川这么想也是对的,在当地有头有脸的基本上都认识他,这个整天梳着大背头,穿着西装,胳膊上夹个钱包,就是李百川给周围人留下的印象。

如果照李百川设想,只要能在当地拿到地盘,然后自己开发,卖掉,后半生是不愁的。

他甚至计划着,再过几年,如果自己的儿子真的不是学习那块料,就让他过来跟自己学学,见见世面。

只是没想到,形势变化的这么快,超出了他的判断。单单眼下就很难撑过去。

一番思索后,李百川决定还是要朋友寻求帮助,也就是拉拉关系,刷刷老脸。但是既然要求人办事,在当前社会里怎么能空手张嘴呢?

这天,李百川刚好到邻市去办点事,回来的路上路过烟酒店,于是他到店里里花了5万多块钱,买了100多条香烟,留做开支使用。

只是没想到,在回来的路上,被当地烟草局执法人员查获,以李百川没有烟草运营资格为由,认定非法运输香烟,对其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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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百川一再解释,自己是自用的,不是倒卖。但是执法人员就是不放,没办法,李百川交了罚款4000元。

罚钱事小,面子事大。他咽不下这口气,遇到几个不懂事的执法人员,让自己颜面扫地,必须要扳回一局,不然自己老脸往哪搁?

于是,李百川一纸将烟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认为执法机关对自己处罚不当的,由执法机关负责举证。

李百川还是比较聪明的,他做了两手准备,首先,他提出自己有烟草专卖证,自己卖烟是合法的,那自己难道不能进货吗?

烟草局立刻进行反驳,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就算李百川是进货,他也只能在本地规定的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而不能到邻市购买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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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李百川想提议自己是出于个人消费目的购买的,但是这同样被烟草局提出反驳。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

本案李百川购买了100条香烟,作为个体携带的话,也是超出法律规定的,因此,不管他是按照个体消费还是营业进货,都行不通。

即便李百川有香烟专营证,但是他没有办理运输香烟证,或者报备,同样是不可以进行运输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案,李百川购买香烟一共56000元,烟草局对其罚款4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烟草局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因此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李百川不服,选择上诉,二审同样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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