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3日电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官网13日发布《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称,将“天眼”作为烟草产品的商标显然是恶意“碰瓷”;强烈呼吁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 《呼吁书》提到,坐落于贵州的“天眼”,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世界最大单口径、最灵敏的射电望远镜,是观测宇宙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也是国家耗费巨资,南仁东等科学家历时22年才打造成的国之重器。“这一国之重器的名号,竟然被烟草企业投机注册为商标并使用,震惊之余,我们也感到无比愤慨!” 《呼吁书》指出,2017年3月17日,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一年后,又申请注册了“天眼云烟”“天眼 云烟 FAST ”,上述三个商标类型均为烟草制品。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认为,云南中烟“天眼”卷烟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将与“天眼”、天象毫无关系的烟草制品联系起来,有盗用“天眼”科学声誉蒙骗消费者之嫌。同时,本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七)带商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云南中烟“天眼”既非贵州所产,又与天文沒有关系,明显具有利用“天眼”的声誉误导欺骗消费者之嫌,且在公众中已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还认为,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大力推广“天眼”卷烟将会加剧烟草危害,阻碍国家控烟工作,明显与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相饽;将“天眼”作为烟草产品的商标显然是恶意“碰瓷”,让公众在情感与民族自豪感上难以接受。 据此,《呼吁书》中提到,强烈呼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商标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按照《公约》要求,完善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规定,推行平装包装:要求烟草制品包装印制大幅、清晰、能够直接反映烟草使用带来疾病的健康图片警示、以标准颜色和字体(平装)显示品牌名称和产品名称,限制或禁止在包装上使用其他标识、颜色、品牌形象或推销文字。避免在烟盒包装上出现“天眼”等国家重点工程、著名地标的形象,并以此营销、推广烟草制品的乱象; 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国务院控烟履约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一,应责成下属云南中烟公司,主动注销“天眼”相关商标。(中新经纬APP) 欢迎关注中新经纬(jwview)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获取更多财经资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