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罗某等7人分别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五年十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图) 经审理查明,20l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受方某(另案处理)等人委托,以开设养殖场为由,在广昌县境内寻找制售假烟场地。在被告人陈某等人的介绍下,承租了广昌县某地废弃厂房欲设立制假窝点,因被群众识破后暴露。之后又通过被告人陈某等人运作,从他人处以100万元受让了广昌某香猪养殖场,作为制假窝点。 他们有计划地购买制烟设备、运输车辆,租赁员工宿舍和储存仓库,并专门雇请有制售假烟前科人员被告人罗某等人作为技术人员。为了避免暴露行踪,同时雇请不懂汉语的越南籍员人员为杂务人员。 在该犯罪团伙中,被告人王某、陈某负责寻找场地,接送团伙成员以及安装监控摄像头。被告人罗某、李某、张某、周某等人在养殖场负责接收制假设备和生产原材料,负责假烟生产环节。同时罗某等人还负责指挥越南籍工人做事。 2019年10月28日,该犯罪团伙调试好设备,组织工人进行大规模生产假冒伪劣香烟,次日被当场查获。现场扣押了已生产完成的散装成品云烟953.45公斤,折合香烟95.345万支,散装烟丝1693.25公斤以及制售假烟设备设备等物品。 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鉴定,现场扣押的成品香烟价值总计人民币73万余元,散装烟丝价值总计13万余元,合计86万余元。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现场查获的95.345万支散装烟支云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人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伪劣卷烟、烟丝货值共计86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罗某等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已着手生产假冒伪劣卷烟但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