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末期间,时某霏、徐某伙同胡某(另案处理)、宋某儒(2005年4月20日出生)先后三次在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办事处阳光新城小区晓丽水果超市内,盗窃被害人姜某经销的各种品牌香烟若干,其中将盗窃的1条南京煊赫门香烟、1条玉溪香烟、2盒南京十二钗薄荷味香烟、1盒硬芙蓉王香烟、1盒硬中华香烟、1盒软云烟香烟销售给凤城市惠客超市业主李某,获赃款人民币365元。经凤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销赃的香烟价值人民币462.91元。 2020年9月末至10月初某日,时某霏、徐某伙同胡某友、宋某儒先后二次在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办事处东南花园小区一品生鲜超市内盗窃各种品牌香烟若干,其中将盗窃的2条硬玉溪香烟、1条红某硬蓝爱你香烟、1条长白山迎春香烟、1条南京十二钗香烟销售给凤城市客运超市业主刘某3,获赃款人民币530元;将盗窃8条黄鹤楼天下名楼香烟、2条黄鹤楼小楼香烟、2条细支人民大会堂香烟销售给凤城市景鸿超市业主刘某2,获赃款人民币1680元。经凤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两次销赃的香烟价值人民币2446.56元。 2020年10月初至10月14日,时某霏伙同胡某友、张某铭先后二次在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办事处东南花园小区一品生鲜超市内,盗窃各种品牌香烟若干。 2020年10月19日凌晨,时某霏伙同胡某友在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办事处东南花园小区一品生鲜超市内盗窃各种品牌香烟若干。其中将盗窃的1条硬中华香烟、1条利群香烟、1条五星红杉树苏烟、1条硬盒芙蓉王香烟、1条黄鹤楼硬金砂香烟、1条人民大会堂香烟、5条泰山儒风细支香烟销售给凤城市鑫茂超市业主徐某,获赃款人民币2900元。经凤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盗窃香烟的价值人民币2806.46元。 2020年10月19日凌晨,徐某伙同宋某儒在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办事处东南花园小区一品生鲜超市内盗窃1条硬盒芙蓉王香烟、1条南京十二钗薄荷味香烟。后将盗窃的香烟销售给凤城市吉祥鸿运超市业主王某,获赃款人民币300元。经凤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销赃的香烟价值人民币407.08元。 2020年10月20日,某某机关在时某霏住处扣押3盒牡丹香烟、2盒黄鹤楼香烟、1盒长白山777香烟。经凤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6盒香烟价值人民币75.16元。 综上,时某霏参与盗窃8次,盗窃数额人民币5791.09元;徐某参与盗窃6次,盗窃数额人民币3316.55元。 2020年10月20日,时某霏、徐某在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办事处龙源公寓被某某机关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9日,时某霏、徐某及胡某的家属已赔偿一品生鲜超市人民币六千元、已赔偿晓丽水果超市被害人姜某人民币二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2020年10月21日,凤城市某某局将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172元及赃物(价值人民币5735.26元的香烟)已返还给一品生鲜超市经理刘某1;凤城市某某局将扣押的赃物(价值人民币462.91元的香烟)已返还给晓丽水果超市业主姜某。 公诉机关认为,时某霏、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某霏、徐某系共同犯罪。时某霏、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时某霏、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时某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建议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 时某霏、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21年8月12日,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时某霏、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时某霏、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从轻处罚。时某霏、徐某系共同犯罪。时某霏、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所盗窃的部分物品已返还给失主,且时某霏、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时某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缴纳)。 二、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已缴纳)。 三、没收随案移送赃物苹果手机二部,黑色服装两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