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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单价700元的价格买了6条中华烟,其中4条竟是假的,男子要求退一赔三

时间:2024-03-24 20:09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林芳的儿子谈了个女朋友,两个孩子已经谈了好几年,感情稳定,他们就准备去女方家里商量结婚事宜。为了给儿子的未来亲家留下一个好印象,林芳决定去超市购买一些高档礼品。在超市里

林芳的儿子谈了个女朋友,两个孩子已经谈了好几年,感情稳定,他们就准备去女方家里商量结婚事宜。

为了给儿子的未来亲家留下一个好印象,林芳决定去超市购买一些高档礼品。

在超市里,她精心挑选了一些礼盒,还以每条700元的价格,买了四条中华香烟,希望能用这份礼物来表达自己家的诚意。

她一个女人,从未接触过烟,家里也没人抽,所以一点都不懂,但她也怕买到假货,所以买的时候还专门留了个心眼,她让售货员把每条烟的编码记录在了发票上。

回去之后,家里亲戚又说4这个数字不好听,不吉利,让她再买两条,凑个6,六六大顺嘛。

她一想还真是,于是又来到同一家商店,再花1400元买了两条。

本以为这六条中华烟会给她赚点面子,万万没想到,几天后,亲家就打来电话,语气有些尴尬地告诉林芳,说他们拿来的中华烟里,有四条是假的。

林芳一听,顿时感到脸上火辣辣的,仿佛被亲家扇了一记耳光,她心里五味杂陈,既愤怒又羞愧。

于是,林芳拿着那四条假烟匆匆赶回超市,希望能讨个说法。

然而,超市的售货员却矢口否认这些香烟是他们销售的,还说:“香烟是特殊商品,一旦离开柜台,我们概不负责。”

林芳一气之下报了警。警方将四条香烟做了鉴定,结果均为假货。

林芳称,超市店员起初承认4条香烟均是自己销售,只是否认是假烟,声称可以鉴定,但是拒绝陪同。

林芳又向市监局投诉了此事,但市监局只是进行了调解,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林芳将店家告上法庭,她要求超市退还她购买4条香烟的2800元,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规定,赔偿她三倍的钱款。

法庭上,林芳拿出了买烟时开具的发票,用来支持自己的请求。

面对林芳的质疑和证据,超市老板做出回应,他表示:

1.林芳确实在他们店里买过烟,但他们店一直遵守法律法规,从未有过售假行为。

2.林芳购买香烟已经好多天,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谁也不知道,他们有理由怀疑,她是在其他地方购买了假烟,然后嫁祸给超市。

3.香烟确实是特殊商品,本来就是“离柜概不负责”,这个他们店员当时也做了提醒,所以,他们没有理由再处理后续事情。

4.林芳将此事投诉到市监局后,市监局已经做过抽检,他们店里并无售假行为。

法院通过调查审理,认为林芳提供的证据更具有真实性和说服力,“离柜概不负责”虽是惯例,但并不合理,更不合法,不是逃避责任的理由。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如果确实销售假冒烟草,那就不能根据离柜概不负责的格式条款免除商家的义务。这样的条款免除了商家责任,加重了购买者的义务,是无效条款。

而且,超市无法提供当时的监控视频,存在弄虚作假的可能。

从提供的这些证据而言,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店家存在售假行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金额为500元。

综上,法院判令,超市退还林芳货款2800元,再赔偿三倍货款,共计11200元。

超市方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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