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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200多万元!三明男子与好友组团贩卖假烟获刑!

时间:2024-03-28 12:11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为牟取利益,郭某等4人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涉案金额高达200多万元。

为牟取利益,郭某等4人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涉案金额高达200多万元。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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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结伴同“发财”

33岁的的男子郭某来自福建云霄,认识了朋友林某后,两人便一直在合计着做点生意,共同赚钱。经过一番考察,他们决定共同贩卖假烟。

2017年,郭某联系上了三明的老同学王某。经过商议,由郭某、林某从云霄购买一些假烟,通过王某发往全国各地。到时候,郭某和林某会支付王某一定的“辛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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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5日,郭某安排人员从云霄县运输卷烟至三明,王某接到94件香烟(每件装有25条)后,通过物流将这些假烟发往上海、攀枝花等地。眼看第一批假烟就这样出货了,郭某等人心中暗喜。

两天之后,郭某和王某沟通,由王某直接从三明雇车,开到云霄装运香烟。2017年1月7日,满载着假烟的货车从云霄归来,王某将这些货物运到了事先租好的仓库存放。随后,他将其中100件香烟(每件装有25条)通过物流发往上海、重庆等地。

“谈不拢”反目成仇

眼看货物都出手了,之前谈好的“辛苦费”却没有着落,王某便催着老同学郭某。郭某说手头有点紧,希望王某再等一段时间。

“哼,只会忽悠我,连雇车的钱都是我出的……”王某不服气,打算“惩治”一下这个不讲信用的老同学。于是,他便找来黄某帮忙,将剩余未运输的香烟予以扣留并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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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王某把香烟给扣了,郭某和林某十分着急,特意从云霄赶到三明,找王某协商讨要剩余香烟。经协商,王某将其中部分香烟归还给郭某,剩余部分仍然予以扣留。之后,经他人介绍,王某销售了205条香烟,从中获利12400元。

2017年7月,三明警方经群众举报,抓获嫌疑人王某和黄某,并在王某住处和租赁的仓库中扣押剩余香烟。警方巡线追踪,于同年12月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郭某和林某被抓获归案。

值得一提的是,郭某等人发往上海、攀枝花等地的香烟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查扣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

非法经营领刑罚

2018年2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而雇佣他人非法从事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被告人郭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81470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非法从事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仍帮助他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23300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被告人王某、黄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从事销售烟草专卖品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47300元(尚未销售数额人民币334900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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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郭某和林某不服判决,后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明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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