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德7月16日电 (叶茂王锦熙)福建宁德市中院16日披露,该院二审判决一起制、运、售一条龙的特大制售假烟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万元人民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12万元,撤销2009年张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8万元(已缴纳6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80万元。 此外,陈某被查扣的小车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陈某被查扣的伪劣卷烟2749条24包,杨某被查扣的893条17包伪劣卷烟以及条盒标识、包盒标识、散支卷烟等物,予以没收;陈某犯罪所得3万元,杨某犯罪所得2万元,张某犯罪所得1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2年4月,杨某从多处购进假烟、伪劣烟丝、烟盒及商标等材料,在自家牛棚中生产、包装成中华、芙蓉王、牡丹、七匹狼等品牌卷烟,通过寄大巴车的方式将卷烟销售给陈某。至案发,陈某共计付款1428905.50元。 期间,杨某于2010年1月在其家中帮助吴某文(已死亡)包装七匹狼、玉溪、石狮、厦门等各种品牌香烟时被福建龙海市公安局抓获,警方在其家中查获各种品牌卷烟计价值91588元,查扣伪劣卷烟的条盒标识、包盒标识价值计14680元。 2012年4月11日,宁德市蕉城警方在杨某家中查获硬中华、红梅等各种品牌伪劣香烟,价值计9919元。 法院另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张某同样从多处购进伪劣烟丝、烟盒、商标等在其家中生产,包装成中华、芙蓉王、玉溪等各种品牌的卷烟,通过货运站寄送销售给陈某。至案发,陈某共计付款226000元。 2009年7月至2012年4月,陈某从杨某、张某处购进多种品牌假冒卷烟,并销售给刘某、缪某等人,共计1211条卷烟。 2012年4月11日,蕉城警方在陈某驾驶的小车及卷烟藏匿点查获各种品牌卷烟价值计352758元。经鉴定,陈某销售金额为1626417.13元。 此外,杨某被龙海市公安局收缴违法所得1万元,并被没收赃款6万元。杨某在二审期间缴纳罚金20万元。 法院还查明,张某还曾于2009年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被福建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张某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分别为1530412.5元、226000元,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陈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计1979175.13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张某在缓刑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前罪所判刑罚与后罪所判刑罚实行并罚。杨某、陈某的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从轻处罚。杨某在二审期间缴纳罚金20万元,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