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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老人春节买到假中华烟,找商家退款索赔,店主:你是碰瓷!

时间:2024-04-01 01:11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这起案件‬发生在春节期间‬的广州,赵大爷走完‬亲戚‬‬走在回家的路上,经过一家烟酒店,突然想到家里的香烟抽完了。心想,正好补充下,于是他便走了进

这起案件‬发生在春节期间‬的广州,赵大爷走完‬亲戚‬‬走在回家的路上,经过一家烟酒店,突然想到家里的香烟抽完了。心想,正好补充下,于是他便走了进去,向店员要了一条软中华香烟,店员迅速递给了他,并收了赵大爷650元。(文中皆为化名)

回到家,赵大爷迫不及待地拆开包装拿出一盒,点燃一根深吸一口,期待中的享受满足感却没有来,反而是直接被呛的直咳嗽,泪眼婆娑。经验丰富的他立即意识到,这烟有问题,感觉是假货。

他怒气冲冲地回到那家烟酒店,质问店主为何卖给他假烟。店主却坚决否认,声称所有商品都是正规渠道进货,不可能有假。

赵大爷提出退款并要求三倍赔偿,烟酒店老板则表示:你都买这么久了才回来找我,谁知道是不是从我这买的烟。还想三倍赔偿,我看你就是来碰瓷的。

于是,双方争执不下。赵大爷无奈拨打了烟草局的举报电话,执法人员很快到场,对烟草进行了检查。结果显示,无论是赵大爷购买的还是店内的存货,都是假烟。

烟草局直接对店主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大爷这时也开始继续索赔。但烟酒店老板仍旧不认账,还是表示赵大爷的烟不是从他店里买的。于是双方协商未果,赵大爷以烟草店构成欺诈,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烟款650元并三倍索赔195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尽管店家极力辩驳:赵某在我们店里买烟前后已经超过了1小时,赵某拿来的烟不是我们的,我们店的监控都是假的没有记录。

赵大爷也直接拿出了证据:手机的转账记录以及烟草局的假烟鉴定书。

但是商家还是继续表示:赵某提供的这些无法证明,赵某的烟是在其店里买的烟。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在认定相关事实后,采用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处理因证据不完全而存在的事实认定问题。这一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它不要求提供百分之百的确凿证据,而是依据事实和逻辑推理,判断某一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是否达到了高度可能的程度。

本案例中,赵大爷能够提供手机转账记录和烟草局的假烟鉴定书作为关键证据,这些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赵大爷购买的烟是在被告烟酒店购买的,但结合烟草局对该烟酒店的行政处罚,以及赵大爷的举报记录,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赵大爷购买的烟极有可能是来自该烟酒店。

这一判断基于对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和逻辑推理,显示了法院在面对证据不足但又高度可能性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合理推断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用进一步强调了消费者在遭受欺诈时的权利,即不仅可以要求退款,还可以要求赔偿,这种赔偿通常是为了惩罚性的目的,以防止商家未来再次进行欺诈行为。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商家退还购烟款并给予三倍赔偿,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坚定立场。

这个案例展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尤其是在面对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此案例对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有重要启示:对消费者而言,遇到欺诈行为时应积极采取行动,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经营者而言,则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的严厉惩罚。

同时,这也提醒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谨慎性,尤其是在购买需要较高信任度的商品如烟酒时,应尽可能确保购买渠道的正规性,以减少被欺诈的风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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