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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6200元却买了两瓶“假茅台”法院判商家退一赔三

时间:2022-10-17 04:08来源:香烟网 作者:佚名 点击:
事后,冯先生将商行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花6200元买酒,买到两瓶“假茅台”其后,冯先生对所购茅台酒的真假产生异议,故向12315进行投诉。二审中,商行提供证据证明,2012年到2021年冯先生在网上销售名烟名酒,冯先生不是一个真正消费者,商行不该赔偿。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滁州的冯先生在蚌埠一家食品商行购买了2瓶飞天茅台,花费了6200元,其后却发现,该茅台疑似假酒,经鉴定,该茅台确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事后,冯先生将商行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记者了解到,该案二审已经宣判,蚌埠中院维持原判,即判决商行退还冯先生货款6200元并给付冯先生赔偿金18600元。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花6200元买酒,买到两瓶“假茅台”

据了解,2021年3月19日,冯先生从蚌埠市一家食品商行以6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瓶贵州茅台酒,品种为飞天(带杯),商行向冯先生出具《收据》一份,收据上载明了两瓶酒的编号,并加盖了商行发票专用章。

其后,冯先生对所购茅台酒的真假产生异议,故向12315进行投诉。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商行用于出售的七瓶茅台酒(包括冯先生购买的两瓶)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认可。

另查明:案涉产品系商行从案外人姚某处收购,其中2015年的贵州茅台酒收购价格为2200元/瓶。

法院认定欺诈,判决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认为,冯先生从商行商行处购买茅台酒两瓶且付清价款,商行向冯先生出具《收据》,故冯先生与商行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商行作为销售者应当向冯先生提供真实、合格的商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但在本案中,商行出售给冯先生的两瓶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辨认(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不仅主营贵州茅台酒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假中华看烟,同时进行防伪技术开发、信息产业相关产品的研制开发,因此其对于茅台酒外观、品质等的确认具有权威性,故该院对辨认(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认定接受鉴定的两瓶酒系以假充真的产品,商行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行应当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故对冯先生的上述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商行虽辩解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产品,但其作为销售者在采购涉案产品时并未从正规渠道采购,放任所售产品可能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风险,且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向冯先生承诺产品的真实性,故其已向冯先生隐瞒了所购产品的真实情况,误导了冯先生,使冯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对其辩解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商行退还冯先生货款6200元并给付冯先生赔偿金18600元。

商行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商行提供证据证明,2012年到2021年冯先生在网上销售名烟名酒假中华看烟,冯先生不是一个真正消费者,商行不该赔偿。冯先生则辩称,自己仅作为一个茅台酒的爱好者,在网上与网友进行过交流。

蚌埠中院审理认为,商行作为酒类产品的销售者有责任和能力保证经销的商品合格,其由于自己未尽到责任导致售出假冒伪劣产品,依法应当承担销售者责任。冯先生在商行以不低于商场零售价的价格购买两瓶普通的茅台酒,符合消费者的特征,即使如商行所述冯先生从事酒类经销,而该茅台酒的购买数量和价格也显然不符合经销的情形,故商行依法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冯先生退还货款并赔偿。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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