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真的是法律意识太淡薄了。」 不知道大家对这句话的听感如何。 但在这起案件,由这位罪犯说出,阿律只想发出一个“呵呵”。 想知道阿律为何开启嘲讽模式,就来看看今天要讲的案件吧。 女网红直播间卖假货被判3年4个月 2020年6月 上海虹口警方接到某品牌公司报案,说有直播平台在销售假冒他们的商品。 2020年8月28日 经过侦查,虹口警方一举将直播团队抓捕归案。 据违法主播廖某交代—— 因为所卖的是假货,所以她会使用别称,但对粉丝来说指向性同样较强。 「展现商品时,一般商家都会把logo贴掉,然后我们穿在身上展示,我主要是通过搭配来跟粉丝做引导。」 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直播结束后廖某的直播团队会删除所有涉及假冒产品的购买链接和回看视频。 你说说,就这操作,能是不懂法律的人干出来的事? 想靠“法律意识淡薄”来骗取大众同情、法律宽容,是不是有点过于天真愚蠢了呢! 2021年6月29日下午 杨浦区法院对主播廖某等人的直播售假案当庭宣判。 廖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其他团队成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到3年不等,罚金5千元至5万元不等。 《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红直播卖假货已成“顽疾” 如今,可谓是网红时代。 网红直播带货,相信在座的各位观众老爷肯定都不陌生。 毕竟在“花更少的钱,买更好、更多的东西”这件事上,大家的热情与行动力不容小觑。 But 直播带货的野蛮式生长,也滋生了种种弊病。 如套路带货、退换货难等,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不愉快。 更有甚者,就像上面的案例,售卖假货、三无产品等,直接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而一直以来,直播间售假的新闻就没停过。 前有薇娅售卖山寨与国产品牌古姿GUZI的联名款挂脖风扇; 后有“快手卖货总榜第一”的“驴嫂”夫妇直播卖山寨“朵唯”等品牌手机; 还有辛巴卖假燕窝、罗永浩直播售卖假的“皮尔卡丹”品牌羊毛衫等...... 暂不论到底是主播团队的品控功力不到家,还是本就要走“偏财”之路。 这些头部主播都曾发生过带货翻车事件,更何谈那些无名小主播呢? 网络主播带假货,已成为消费者深恶痛绝的“顽疾”。 因此—— 为更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管控网络直播售卖假货的行为,官方已经开展行动。 今年5月,国内第一个关于网络视频营销活动的自律规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 其中,明确将直播营销定位为“经营者”,需对商品质量、来源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月,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 明确规定商家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应当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各网络平台也谨遵国家要求,开始严格整治。 6月25日广昌卖假货被抓,抖音电商平台公布了《电商创作者管理总则》阶段治理成果。 有78176名带货达人因违规被平台判罚,其中百万粉丝以上的达人有2223人。 虽不知这其中是否有或有多少是卖假货的广昌卖假货被抓,但相信国家与平台共同联手,一定会引导直播带货行业走向健康的成长之路。 直播间买到假货啷个办? 如果,大家不小心踩了“雷”,买到假货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商家有欺诈行为,还可主张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如果直播间所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况,同样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购买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 如果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大家可千万别觉得麻烦或没必要。 这种情况绝不能“惯”着,一定要让法律的铁锤好好“敲打”一下他们。 合法权益的保障才能真正落实。 也请各位主播别再讲什么“法律意识淡薄”的笑话了。 直播带货,货是关键。 好好的遵法守法,凭良心带货,切莫自掘坟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