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要:经历了被告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人民政府投诉举报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张波不服,于是2020年5月19日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健康时报记者 郝倩玉) “驳回原告张波的诉讼请求。中山市市场监管局针对张波的举报内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定其不具有查处药品生产环节违法行为的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 这是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项行政诉讼判决。 9月28日,健康时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看到,湖南省洪江市的张波起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原因是他投诉正德香中药饮片公司生产的莲子、菊花涉嫌为假劣药的投诉,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 经历了被告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人民政府投诉举报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张波不服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于是2020年5月19日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判决书显示,2020年1月10日,原告张波通过邮件向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举报投诉信及材料,反映中智港口美景大药房销售的“莲子”、“菊花”涉嫌为假劣药、正德香中药饮片公司生产的“莲子”、“菊花”涉嫌为假劣药的投诉。 同年1月19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中市监执三投决[2020]第4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张波,市场监管局对中智港口美景大药房销售的“莲子”、“菊花”涉嫌为假劣药的投诉进行受理,但对于正德香中药饮片公司生产的莲子”、“菊花”涉嫌为假劣药的投诉,依法不予受理。理由是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因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药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所以,市场监管局不具有处理权限。张波不服,便向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之后对中山市政府的复议结果不服后,又继续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波认为,其对于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存在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并表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 中山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查处药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应属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作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具有处理权限。 中山市政府认为,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波举报的正德香中药饮片公司涉嫌生产“莲子”、“菊花”假劣药,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 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最终该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书中,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张波向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举报正德香中药饮片公司生产的“莲子”、“菊花”涉嫌为假劣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至于张波提出,即使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不受理其举报内容,应该予以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的诉讼意见。法院认为,市市场监管局对张波的举报投诉有无作移送处理,不影响涉案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故对该诉讼意见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