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白酒市场大热 大量的不法商家开始钻空子 特别是一些层出不穷的“假茅台” 更是让人防不胜防 时值一年一度“3.15”来临 跟着蕉法君来看看 面对这种情况 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基本案情 近日,蕉城法院受理了一起购买“假茅台”索赔案: 2019年,原告林某某于被告钟某某(个体户)处购买了12瓶(两箱)53度飞天茅台酒,每瓶单价1860元,总计22320元。之后,原告林某某在茅台酒防伪app上查询案涉53度飞天茅台酒真伪时得知,案涉茅台酒系假冒;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茅台酒购买款22320元及购买款十倍的赔偿金元。 判决结果 原告林某某向被告钟某某购买53度飞天茅台酒12瓶(两箱,每箱6瓶装),其中一箱批次:2017-106;另一箱批次:2018-090(至审理时,12瓶酒仅剩余2017-106批次酒4瓶,另一批次酒无实物)。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认定案涉批次:2017-106的两瓶53度贵州茅台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12瓶53度飞天茅台酒,并支付了货款22320元,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鉴定,批次:2017-106的两瓶53度贵州茅台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钟某某作为销售者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所销售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钟某某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林某某要求退还批次为2017-106的六瓶53度贵州茅台酒货款并给予价款十倍赔偿的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假中华烟,予以支持。林某某要求退还批次为2018-090的六瓶53度贵州茅台酒货款并给予价款十倍赔偿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释法 案件已审结,但对于本案为什么不赔偿12瓶酒,而仅是2017-106批次的6瓶酒,很多读者仍存有疑问。 事实上,很多消费者存在误区,认为针对食品安全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商家或者生产厂家承担,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标准属于证据材料,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审理的案件事实,是“过去”的事实,这些具体事件不可能完全再现或复原,这一事实只有亲历者和目击者知晓,而亲历者和目击者作为一个有情感的人,往往不一定就能如实地、客观地陈述已经发生了的事实,甚至出于某种利益考虑,会对这些事实进行违心的陈述或故意歪曲。因此,作为法官而言,无法将昨天情景重现,在行使司法裁判权时,法官认定的事实只是被法庭上的证据证明了的情况,是通过法律认定后得出的法律事实假中华烟,它也许是真实的事实再现,也许是不能真实反映客观真实的假象。 上述案件中,“假一赔十”的执行必须要以所售商品“假”为前提,而在涉案商品无法找到、销售商又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就无法认定该部分事实,无法支持该部分主张。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时,一定要保存原始证据(小票、实物、原始包装等),否则可能面临索赔无果的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