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XX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销售烟草制品案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基本编码:;职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二、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4日,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新丰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新丰烟移[2022]第1号),新丰县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新丰县XX便利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一案移送我局查处。新丰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无证销售卷烟制品:其中双喜(硬蓝红玖王)卷烟3条、黄山(印象一品)卷烟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卷烟1条,合计5条。上述三个品种的涉案卷烟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为真品卷烟产品。2022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发出了《询问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开始,在新丰县XX街道XX路XX号门市从事食品、日用品、烟草制品零售等业务,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供述,于2022年1月5日晚上22时左右,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外地男子处购进双喜(硬蓝红玖王)卷烟3条,每条购进价140元,每条销售价150 元;黄山(印象一品)卷烟1条,每条购进价65元,每条销售价70元;红塔山(硬经典100)卷烟1条,每条购进价90元,每条销售价100元。上述三个品种的卷烟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为真品卷烟产品。至案发时止,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涉案卷烟货值合计62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2年3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新市监罚告〔2022〕第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处以罚款186元。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烟草零售户只有申请获得当地烟草专卖局制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才能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但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瞄上了无证经营假、非、私烟牟取暴利的不法勾当。虽然打击无证经营一直都是烟草专卖、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各地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公安等部门,也是经常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并未就此消匿。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危害性较大,扰乱了烟草专卖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其既是对烟草专卖相关法规的藐视,也极大的伤害了国家、正常经营商户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但由于卷烟无证经营反复性、长期性,一些不法分子在被查处后,为了利益依然会铤而走险。其次无证经营具有隐蔽性,不法分子为了逃避监管,往往会选择小数量售卖,而且假、非、私烟往往不直接存放在销售现场,都是现卖现取,追查起来颇有难度。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案件启示 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构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烟草控制、市场容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各地各管理辖区限制区内许可证数量达到上限的,实施排队轮候措施:限制区域实行烟草零售许可证数量控制,烟草零售许可证数量达到设置上限,不予设置零售点。当限制区内许可证数量达到上限时,申请人提交申领烟草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部门将受理申请人申请并退回申请材料,同时将申请信息纳入排序池并告知其排位序号,依据申请人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按“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并定期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管理辖区内烟草零售许可证上限数、已设置烟草零售许可证数量、可增设烟草零售许可证数量、排队轮候情况等信息。 在烟草零售许可证区域内总量控制的情况下,如何做好对获证烟草零售点的管理,做好定期公示排队轮候相关情况,并对未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烟草制品非法经营者进行查处,这是一个持久的“较量”。 对于屡次发现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户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可以依法从重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