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020年9月7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的案件。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烟为假烟的情况下,仍对外贩卖,三个月时间销售假烟近10万元。最终,张某犯非法经营罪获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等地向某平价超市等销售假烟,累计销售金额8万余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和厚园地下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民警从其位于和厚园小区租房和地下车库查扣疑似香烟145条,其中疑似红双喜(软经典)香烟28条,疑似红塔山(新时代)香烟1条,疑似南京煊赫门香烟5条,疑似白沙(精品)香烟1条,疑似云烟(紫)香烟11条,疑似黄芙蓉王(硬)香烟79条,疑似牡丹(软)香烟20条。 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从被告人张某处查扣的疑似香烟,除1条红塔山(新时代)香烟为真品香烟外,其余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株洲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从被告人张某处查扣的香烟价格共计277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经营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条烟的价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条烟的价格,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提醒:在商品流通领域,假冒伪劣商品鱼目混珠,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务必提高警惕,莫贪图小便宜而吃了大亏。而作为经销商,也应该规范进货渠道,诚信为本,守法经营,莫贪图暴利赔了信誉,又触犯法律。 所以广大消费者,购买卷烟请到正规烟草专卖零售店去购买卷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