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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卷烟零售商户诚信等级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31 22:11来源:香烟网 作者:佚名 点击:
等文件精神,全面构建卷烟零售商户诚信等级管理体系,促进卷烟零售商户诚信守法经营,提升专卖管理工作质效,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卷烟零售商户。行业外其他部门共享的涉及卷烟零售商户的联合惩戒信息。守约守信指标包括卷烟零售商户配合卷烟经营活动及遵守卷烟销售、资金结算、配送约定等方面要求的情况。成商户诚信结果,推送专卖系统、销售系统、卷烟零售商户。

新县卷烟零售商户诚信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35 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烟草行业诚信建设的意见》 (国烟法〔2016〕297 号)《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卷烟零售客户信 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烟办〔2020〕90 号)《河南省卷烟零售商户诚信等级管理办法》(豫烟办〔2020〕117 号) 等文件精神,全面构建卷烟零售商户诚信等级管理体系,促进卷烟零售商户诚信守法经营,提升专卖管理工作质效,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卷烟零售商户诚信等级管理(以下简称: 诚信等级管理),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卷烟零售商户诚 信经营信息,客观评价商户诚信等级,根据诚信等级对商户实施 差异化服务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诚信等级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褒扬诚信、 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卷烟零售商户。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局成立全县卷烟零售商户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成员由专卖、销售、内管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诚信体系建设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局诚信体系建设具体职责:负责开展商户宣传、组织人员培训、采集基础信息、管理诚信档案、应用诚信结果等工作。

第三章 评价指

第七条 卷烟零售商户诚信等级评价指标分为守法守规指标、 守约守信指标两类;守法守规指标主要评价商户守法程度,守约 守信指标主要评价商户守约程度。

第八条 守法守规指标分为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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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良信息是指对判断卷烟零售商户诚信状况起负面消 极作用的信息。主要包括:

1.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走私卷烟、无证运输烟 草专卖品、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等行为。

2.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罚措施的行为。

3.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4.涉烟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行为。

5.拒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利用暴力、威 胁等手段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6.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违 规经营行为。包括:公开摆卖违法卷烟、违规使用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 草制品和电子烟、未明码标价销售卷烟行为等。

7.冒用或转让卷烟经营权的行为。

8.主动向其他持证户或倒买倒卖卷烟人员提供卷烟,组织、 参与倒买倒卖卷烟等破坏卷烟市场秩序的行为。

9.行业外其他部门共享的涉及卷烟零售商户的联合惩戒信息。 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制假售假处罚信息、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金融机构个人征信黑名单信息、政府网站及信用中国 (河南) 网 站公示的其他不良信息等。

(二) 良好信息是指对判断卷烟零售户诚信等级起正面积极 作用的信息。主要包括:履行信用承诺、连续多年模范遵守烟草 专卖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烟草市场管理、提供涉烟违法案件线索等行为。

第九条 守约守信指标包括卷烟零售商户配合卷烟经营活动及遵守卷烟销售、资金结算、配送约定等方面要求的情况。

第十条 守法守规指标中,根据违法违规程度的不同,不良 信息的有效期限为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 3 个月至 3 年不等; 行业外信息的有效期限为联合惩戒公示期; 良好信息的有效期限 为守法守规行为持续期。守约守信指标中,相关信息的有效期限 为 1 个月至 1 年不等。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 信惩戒的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每项指标对评价商户诚信等级的重要程度, 对守法守规指标按频次赋予 1.5 分至 450 分不等的分值,对守约 守信指标按情形赋予 10 分至 100 分不等的分值。

第十二条 各项指标关联要素为:负责人身份证号、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卷烟32位条码,按照身份 证、许可证、信用代码、卷烟代码从高到低的优先等级依次关联 对应。

第十三条 县局诚信等级管理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标 准公平、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卷烟零售市场动态、 评价指标运行状态等因素,适时优化评价指标,并发布实施。

第四章 诚信等级

第十四条 诚信等级分为守法守规、守约守信两类,其中,守法守规等级分 6 个档别香烟货源,分别是:AAA、AA、A、B、C、D,即: AAA 档 (信用优秀) ,得分≥600 分;AA 档 (信用优良) ,550 分≤得分

守约守信等级分 5 个级别,分别是:4、3、2、1、0,即 4 级 (经营活跃度高) ,得分≥400 分;3 级 (经营活跃度较高) , 200 分≤得分

第十五条 守法守规分值,以 500 分为基础,按项目扣分或加分;守约守信分值,以 500 分为最高值,实行各项累计加分。

第十六条 依据守法守规得分划入相应诚信档别;依据守约 守信得分,划入相应级别,按照档内套级的原则,形成 30 种不同 的诚信等级,分别是:AAA4、AAA3、AAA2、AAA1、AAA0、AA4、AA3、 AA2、AA1、AA0、A4、A3、A2、A1、A0、B4、B3、B2、B1、B0、C4、 C3、C2、C1、C0、D4、D3、D2、D1、D0。

第十七条 诚信分值是指对商户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的得分,诚信分值=守法守规得分×90%+守约守信得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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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依托诚信等级管理信息平台,每月初自动生 成商户诚信结果,推送专卖系统、销售系统、卷烟零售商户。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在专卖管理过程中,依据商户诚信等级,实施差 异化管理及服务。

在行政许可中,对 A 档以上的诚信商户,新办、延续许可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 、“容缺受理”等便民服 务措施。对失信商户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重点监管严重失信商户, 对严重违法失信属于烟草行业禁入名单的,实施烟草行业禁入措 施。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卷烟零售商户主动向社会作出 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 业自律。开展卷烟零售商户准入前诚信教育,提高依法诚信经营 意识。

在市场监管中,依据诚信等级优化检查频次。A 档以上的诚 信商户,除线索指向和随机抽查以外,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 B 档商户,每月检查不少于 1 次,C 档商户每月检查不少 于 2 次,D 档商户每月检查不少于 4 次。

第二十条 在销售策略制定过程中,要参考商户诚信评价结

果,做到分档分级分类香烟货源,精准施策,对不同诚信等级的商户做到 差异化服务。现代终端建设、品牌培育选点,要优先在 A 档及以 上诚信商户中选取。

第二十一条 对诚信等级较高的守信商户,要通过行业和社 会媒体进行宣传,积极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社会氛围。

第二十二条 诚信小组组长候选人,表彰明星商户等不得从非诚信商户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 县局要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守信联合激励、 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 系建设合作机制,共享信息、共用结果,将诚信等级结果纳入社 会诚信体系。

按照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对诚信等级较高的商户信息,报送 政府网站、信用中国 (河南) 网站进行公示,让其成为市场配置 资源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严重失信商户,报送有关部门,实施联 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修复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户,各级局应及时提醒教

育,促进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增强信用意识,提升信用水平。

第二十五条 商户对诚信等级评价信息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 对守信或失信行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的,可按照 异议处理有关程序向县级局提出申请进行信息查询。

第二十六条 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县局应及时更正或 撤销。对人为原因造成信用信息错误的,要组织调查、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情形, 可在商户主动申请、书面承诺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修 复处理。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户诚信等级评价指标信息主要采取系统自动 对接、批量导入、月度更新的方式归集。个别指标信息按照有关 制度和程序,采取手动方式录入。

第二十九条 信息归集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 原则。手工录入信息由县级局专卖部门负责,并存档备案。

第八章 考核及纪律

第三十条 县局诚信等级管理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一次抽查 考核,重点督导信息平台使用、信息上报录入、宣传教育培训、 异议处理及修复等工作。各级局要将诚信结果应用纳入月度、季 度、年度整体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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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县局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强化信用信息管

理,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可靠、完整,防止发生信用信息泄露。

第三十二条 县局要加强教育培训,严格制度规范,发生 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 未按规定采集、发布、更正有关信用信息的;

(二) 因工作失误,丢失、缺失信用管理原始证据资料的;

(三) 按照规定对失信主体应采取限制措施而未采取的;

(四) 擅自为失信主体篡改、删除信用信息的;

(五) 违反规定操作信息系统,致使信用信息错误、泄露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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