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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姜堰市场监管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2-11-02 22:09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2019年市场监管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打击假冒高档白酒一直是区市场监管局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体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同时没收涉案产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当事人进行查处。2019年8月16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城区某超市附近一个在卡车上卖榴莲的经营户短斤少两,请求查处。

重任在肩勇担当 市场监管护民生

——2019年市场监管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市场监管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严守质量安全底线,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打假为民、维权惠民”为出发点,聚焦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突出问题,开展系列专项整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一年来,共查办假冒伪劣食品、保健品、药品、工业产品、建筑材料等各类违法案件490件,查获假冒伪劣产品涉案货值4000余万元。一批典型案例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我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优了市场氛围、贡献了监管力量。

案例1

泰州姜堰1.18生产销售假冒名酒案——案值3000余万元

打击假冒高档白酒一直是区市场监管局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体现。2018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王某某等9户经营者销售假冒名酒案的查处中,发现该系列案件具有“当事人来自同一地区、在姜堰开设名烟名酒店售假冒高档白酒”等共同特征,执法人员通过线索归总、分析,敏锐地捕捉到团伙作案行为,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线索追溯,经过不懈侦查,逐一破解“当事人使用方言联系、门店不设仓库、货源广、造假窝点分散”等难点,全面掌握假酒生产销售链条。2019年1月18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在四川成都、绵阳、江苏南京、扬州、泰州、姜堰同时收网,捣毁数条假酒制售产业链,查获各类名酒800多箱、假冒包装2万多件,涉案货值达3000余万,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目前已经移诉18人。

警示意义

高档名烟名酒一直是不法分子造假的热点,常通过灌装低档酒冒充高档酒进行销售,谋取高额利润,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广大消费者购买名烟名酒要索取发票、销货清单,同时在票据上注明生产日期、批号,在箱体或外包装盒上由商家签字或盖章;如发现假冒名酒时,应及时拨打12315,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便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维权。

案例2

泰州姜堰8.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值200多万元

2019年8月,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保健品专项检查中发现有旅店销售疑似假性保健品,经抽样鉴定,产品非法添加,立即联合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进行线索追溯,理清违法链条,并对供应商泰州市海陵区xx大药房、靖江市xx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参鞭强根宝、鹿鞭肾宝、西域雄根等二十余种疑似有毒有害食品,抓获谢某某、乔某等七名犯罪嫌疑人,经鉴定,参鞭强根宝、鹿鞭肾宝、西域雄根等8种保健食品为非法添加,鉴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参雄温阳胶囊系假药。经查,谢某某、乔某等人自2018年以来从河南郑州等地大量购进上述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并在泰州地区以药房租赁柜台方式销售及送货上门的方式向外销售,涉案货值已达200多万,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乔某、苏某某等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意义

性保健品市场产品乱象繁多,交易隐蔽,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功能中并无提高性功能这一保健功效,市场产品大多为虚假宣称疗效的普通食品或是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后不但无效,还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消费者不但不要购买,发现此类非法产品还应及时向市场监管局举报。

案例3

泰州姜堰6.5生产销售假冒食品添加剂案

2019年年初,姚某某、冯某某租赁俞垛镇某村厂房,用于生产假冒上海爱普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乙基麦芽酚、上海新华香料有限公司的白熊牌香兰素等品牌的乙基麦芽酚和香兰素,当事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生产地点偏僻,作息时间隐蔽,夜间生产、运输,白天关门,且生产工艺简单,通过原料进行简易拌和,安全性无保证,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区市场监管局、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联合侦办,多次进行秘密侦查,掌握违法情况后,于2019年6月5日夜间突然出击,堵截第一现场,将不法分子抓获归案,成功捣毁制假窝点。经搜查,现场扣押成品乙基麦芽酚4箱以及成品78桶乙基麦芽酚,另查扣星湖牌、京达牌等品牌乙基麦芽酚、香兰素包装袋若干,涉案货值达20多万。

警示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添加剂指以少量添加于食品,以改善食品的外观、风味、组织结构或贮存性质的非营养物质,使用假冒食品添加剂会导致健康安全隐患。广大经营户要从正规企业购进,并做好索证索票及验收登记,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4

泰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泰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姜堰区某医院开展手术合作,由泰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排手术专家,姜堰区某医院组织病员并统一收取费用后,将合作分成款打至泰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账户,泰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从约定合作分成款中,暗中支付时任姜堰区某医院科主任回扣。泰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本)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规定_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_联合查处电子烟市场通讯报道

警示意义

当前,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发展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医疗、商业服务、大宗买卖、房地产、建筑业等民生热点行业,商业贿赂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羊毛出在羊身上,抬高的价格最终由广大消费者买单,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5

泰州市姜堰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价格超过备案价案

2019年4月8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姜堰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某住宅商品房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2018年1月24日,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原区物价局批准确定了该住宅商品房备案价格并核发价格备案表(备案表中注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一套一标价”网上公示;除房屋维修费30元/平方米、房屋契税外,其他一律进房价。),当事人据此备案表制定了“一房一价”,报区物价局和房地产管理处进行了备案、公示。2018年1月至12月,当事人在销售该住宅商品房时,将房价和太阳能、天然气费用剥离,对部分购房者在商品房价外,另外收取了每户2300元太阳能费、按商品房建筑面积收取29.5元/平方米的天然气初装费,致使部分住宅商品房销售总房价已经超过了备案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_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规定_联合查处电子烟市场通讯报道

警示意义

消费者在进行房屋、车辆等大宗交易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防口头许诺、格式化的霸王条款以及改头换面的消费陷阱,提高消费安全意识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做消费的有心人,依法及时维权。

案例6

姜堰区某食品经营部通过组织旅游销售商品案

2019年5月22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保健食品市场专项检查安排对姜堰区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以保健养生为名,通过组织旅游、开设讲座等形式吸引老年群体消费,其产品宣传单载明的商品的性能、用途、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销售的“凊凤”面纸,使用与“清风”面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经“清风” 注册商标权利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为侵权产品。此外,当事人销售的某治疗仪标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产品”,为利用相关单位作推荐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查见的过期“雪澄”龙须面60袋、“小浣熊”榨菜丝11袋、“海天”酱油老抽王5瓶以及“凊凤”面纸20包、产品宣传单若干等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经营过期食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面纸、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警示意义

2019年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百日行动以及“回头看”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的经营主体,保健市场得到有效净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1.清醒认识会议营销、旅游营销的本质。这类活动前期往往采取免费体验吸引眼球,最终是为了销售其产品。

2.正确对待保健功效。保健品不能替代药品,遇到健康问题,请去正规医疗机构诊疗。

3.自觉抵制虚假营销行为。自身不参加这些活动的同时,不动员、组织邻居、亲戚朋友参加。

4.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收集好书面资料、录音、视频等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局举报。

案例7

江苏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7月8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江苏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营业场所前台查见16张印有共计362条购房者姓名、电话号码及所购新房地址等信息的材料。经调查,当事人利用上述购房者信息进行电话推销其装修业务,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法来源,当事人收集、使用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时,未经消费者同意。

当事人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之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

警示意义

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主要存在于房产租售、小贷金融、教育培训、保险经纪、美容健身、装饰装修、旅游住宿、快递、电话营销等多发高发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往往通过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寻找目标顾客群,通过营销轰炸进行业务拓展,达到营利目的。广大消费者要做好个人信息安全,对涉及个人信息登记的各类营销活动保持足够的警惕。

案例8

钟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案

2019年7月30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耐克”牌运动鞋,共计11个品类120双。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上述“耐克”牌运动鞋进行抽样,并委托“耐克”商标权利代理人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上述11个品类运动鞋中有10个品类“系假冒耐克创新合伙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10个品类115双“耐克”牌运动鞋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从广州某批发市场内购进上述“耐克”牌运动鞋,未能提供确切的进货来源信息,涉案货值合计49870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同时没收涉案产品。

警示意义

鞋帽服饰是生活必需品,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各大商场、服饰店品牌、式样琳琅满目,价格、质量参差不齐,不排除有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广大消费者购买时要到正规商场、商店购买,不要贪图便宜,同时要做好发票、购货清单留存,发现假冒产品时,及时拨打12315进行维权。

案例9

姜堰区某摩配商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19年8月26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三种型号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均于2019年7月1日被暂停,其中生产日期2019年7月20日的15辆,生产日期2019年7月13日的40辆,生产日期2019年7月3日的25辆。经查,上述车辆均是2019年7月25日当事人从生产企业江苏某车业有限公司购进用于销售,三种型号的共购进80辆,货值合计194100元。上述车辆均系生产企业江苏某车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出厂销售的产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当事人进行查处。

警示意义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电动自行车专项执法行动。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须经过3C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出厂销售。提醒广大消费者,为减少安全风险,请购买正规企业已取得3C认证的电动车产品。

案例10

严某某销售水果使用“鬼秤”案

2019年8月16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城区某超市附近一个在卡车上卖榴莲的经营户短斤少两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请求查处。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2019年8月16日,泰州市姜堰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该电子秤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为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称鉴定规程》相关技术要求。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购自浙江嘉兴一水果市场,购买时销售者就设计了短斤少两的机关。当事人于2019年8月16日在姜堰区销售榴莲,从浙江嘉兴购进20箱榴莲(15公斤/箱),进价30元/公斤,销售价31.6元/公斤,已经销售5箱应计75公斤,因使用的电子秤不合格,实计104.66公斤,共多出了29.66公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依法没收涉案电子秤、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联合查处电子烟市场通讯报道_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规定_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

警示意义

案件虽小,意义重大,路边小摊流动性强,欺骗性强,“阴阳秤”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区市场监管局对此类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力震慑不法摊贩,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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