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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涉烟案件查办的困难、经验及建议

时间:2022-11-03 18:13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首先在烟草部门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应该将互联网涉烟行为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通过不定期的对互联网进行浏览巡查,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利用实名认证等措施来规范网络店铺的经营,从源头上扼制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同时加强与其它部门之间的信息反馈和沟通,使发布涉烟广告信息的相关网站得到惩治甚至关闭。

我国自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便正式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专卖许可制度。但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衍生行业的快速发展,网购因其辐射面广和隐蔽性强等特点成为了不法烟贩逃避打击,进行非法销售卷烟假烟的重要途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 互联网涉烟案件类型及特点

1. 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本文中“互联网涉烟”情况,就是以此作为法律根据。即凡是违反烟草专卖制度,利用互联网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包括制售假冒卷烟),均归于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2. 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类型

虽然互联网涉烟案件设定条件为通过互联网,但是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区分依然的性质依然按照案件的数额或违法金额来划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这一点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依然适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区分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以“销售走私烟、无标识外国卷烟”、“无证批发烟草专卖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进货”等为认定及处罚依据的可以由专卖执法部门按照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来进行处理。对于涉案金额巨大,情节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议纪要》对于此类犯罪活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点

3.1 网上销售形式多样,销售链完整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衍生产品,网络购物成为了不法分子涉烟犯罪的又一重要途径。总结以往各地查办的案件,我们可以发现互联网涉烟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通过企业黄页等分类信息网站来发布广告信息等从而进行非法销售;第二,通过淘宝、凡客等电子商务网站,通过开设虚拟店铺,以其它非专卖品的名义来从事非法活动;第三,通过QQ、YY等聊天工具以及贴吧、博客等个人空间来发布涉烟广告、求购信息等,从而在网上进行非法收购或销售烟草专卖品。

3.2 网上交易辐射面广,涉案金额大,交易网络复杂

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网上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不确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不法分子借助淘宝以及其它在线网购平台,打着销售烟标、烟盒的幌子,实际上是进行假烟销售。网上交易方式销售涉烟商品对象广泛,涉及不同年龄和阶层的人员,人员数量庞大,涉及的网络体系庞大、金额较大,从全国查获的同类案件看来,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过亿元。通常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非法经营网络存在横向、纵向交叉联系,不仅有上线直接为下线的供货网络,下线之间也通过互联网相互调剂烟草专卖品;同时交易方式又呈现分级态势,既包括利用互联网的网上交易,也包括通过业务联系、银行转帐、物流配送等方式进行的网下直销交易。以邯郸市烟草专卖局侦破的互联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案件为例,该案团伙长期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淘宝网”以衣服、食品的名义购进大量非法卷烟在市区及周边兜售,该案涉及广东、广西、深圳、湖北等20余省、市,上线达80余家、100余人,案值近两亿元。

3.3 交易及运输方式隐蔽,通过第三方,快捷保险

互联网涉烟案件一般都是不法分子与消费者之间的一对一小批量交易,因此其交易以及运输方式都比较隐蔽。在多起涉烟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以销售打火机、烟标等产品的名义来进行网络店铺注册;然后再通过第三方链接或者聊天工具来确定购买烟草专卖品;最后再通过网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交易。发货时卖方一般都是使用物流或者快递公司以日用品等其它名目来发货,部分卖方通过收买长途大巴车司机来进行运输,买卖双方交易风险小,受时间、空间限制小,信誉高,隐蔽性强。

3.4 销售主体虚拟,给执法和取证带来一定难度

虚拟性是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重要特点,不法分子通过在互联网上注册虚拟销售主体来从事违法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隐蔽在幕后,更有甚者,通过购买国外的服务器来注册网站,这样一来便使监管部门难以对其IP地址进行查处。不法商家通过QQ、YY等聊天工具以及贴吧、博客等个人空间来发布涉烟广告、求购信息等来进行产品宣传,进而在网上进行非法收购或销售烟草专卖品。互联网涉烟案件本身没有时空的限制,因此在案件管辖权上往往不太明确;在经历了多重环节后,在查处案件时很难找到相关的当事人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在交易过后往往会删除交易记录,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在侦办互联网涉烟案件时,如果有从事非法涉烟活动的人员长期不在网络出现,其他犯罪嫌疑人往往就会通过各种途径来散布“预警”信息从而使其他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引起警觉,增加了办案难度。

二、 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现状及难点

1. 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的查处力度,较为有效的打击了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紧张态势,但是仍然要看到仍然有不少的违法犯罪分子,给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披上一些诸如电子烟、蒸汽水烟、中药戒烟产品等烟草替代品的合法外衣来进行非法销售活动。这些商贩通常利用其烟草制品低廉的价格来吸引大量不知道真相的消费者。当前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互联网涉烟犯罪呈现复杂化、隐蔽化、多元化的特点,但是互联网仍然在是整个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核心和作案工具。

2. 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难点

2.1 相关领域立法缺失,刑事立案和管辖权确定困难打击

近些年来,互联网和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对应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设计仍然不够完善。尽管我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看起来很多,但是在不少的尤其是新兴领域里仍然是空白的。国家在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只有两部,相比起来更多的是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但是在案件发生后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由于存在级位的问题,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具有适用的局限性,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并不一定去适用这些部门的规章,在这时候司法解释就显得非常重要。现阶段打击涉烟刑事案件方面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互联网涉烟案件与普通涉烟案件存在极大的区别,因此适用这两部司法解释来处理案件时,打击力度略显不够,较轻的刑事处罚与违法犯罪分子所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对涉烟犯罪起不到大的威慑作用。在对物流行业的监管方面,由于邮政系统改制和新兴物流行业的崛起,地市级以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邮政包裹中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该地省级以上的邮政管理局批准配合相关检查,或者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这样就导致很多案件的线索因为行政管辖权的不能得到及时查处而流失。因此,这就需要出台一部能规范整个物流行业的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托运货物进行监督管理。在刑事立案和管辖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侦查和审判。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由于网上交易存在地域分布广泛、涉及人员数量庞大等特点,因此公安机关在对整个犯罪网络进行彻查时,往往会出现对大量的犯罪事实没有管辖权,或者很多单位均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如果移交相关部门,不仅会丧失最佳战机,导致案件流产,还会造成办案机关前期付出的大量努力付之东流。

2.2 烟草部门监管意识和技术手段的落后,案件调查取证困难

通常烟草部门的主要监管对象一般分为日常监管客户和重点监管客户两类,专卖检查队伍通过直接进入门店检查来查获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然而互联网涉烟案件与传统违法违规涉烟行为相比,具有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涉案人员网络复杂等特点,因此烟草执法部门的运用传统的技术手段和监管方法难以取得监管效果。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由于专卖人员在网络上收集信息和线索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对网络上存在的涉烟广告信息等通常会由于证据难以确定、监察手段落后等导致取证困难。

2.3 该类犯罪交易隐蔽、犯罪痕迹不明显,取得的电子证据转化、认定难

通过分析侦破的互联网涉烟案件,可以发现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从事非法涉烟销售时,经常利用烟草替代品的名义或者通过与烟斗、过滤嘴等非烟草专卖品捆绑销售来逃避打击。在案件调查时,由于犯罪嫌疑人销售的物品和数量往往不固定,交易成功后又不保存交易记录,因此对确定非法经营的案值带来很大困难。办案人员在取证时,必须认真检查整理犯罪嫌疑人的网络交易记录和QQ等聊天记录,逐笔对照交易的时间和内容,即使如此,由于互联网涉烟案件中电子证据销毁较快,办案人员只能少量剥离出烟草专卖品的交易信息,是大量的涉案证据和案值因为无法转化而无法得到认定。

2.4 涉案人员身份虚拟,锁定、抓捕难

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拟性,犯罪人一般都是用虚假身份进行网络注册来从事互联网非法涉烟活动,因此在案件侦破时往往由于难以发现作案人员的真实信息使犯罪嫌疑人逃过应有的惩罚。在之前侦破互联网涉烟案件时,一般都是通过与公安机关合作,采取网络监控等技术侦查手段,来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网络IP地址,精确布控,准确实施抓捕。然而随着移动无线网络的快速发展,无线网络在大部分公共场所都有所覆盖,因此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随地利用WLAN、WIFI等来上网进行交易。由于无线网络的特殊性,因此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其交易所用的IP地址,因此更加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给互联网涉烟案件的侦办和抓捕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三、 打击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对策

1. 加强情报体系建设,探索互联网涉烟案件证据搜集模式

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访问性广泛、虚拟性和隐蔽性是互联网的特性,因此决定了互联网涉烟案件和传统卷烟案件的明显不同。针对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难以获得案件相关的真实有效信息这一难题,目前主要采用下面这几种方法:第一,烟草专卖人员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通过在线搜索来收集案件线索,在犯罪嫌疑人发布广告信息的论坛、博客、贴吧通过浏览来收集涉烟信息,对淘宝网、京东商城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有效排查,实现有效监管。第二,通过零售户、物流快递货运商、消费者等群众举报。第三,通过已经侦破的涉烟案件来进行案源拓展,加强对案件中涉及的可疑涉案信息的研判,深入挖掘。同时针对互联网涉烟交易信息的无形性、隐蔽性和易破坏性,烟草部门要摸索建立互联网涉烟案件中收集证据的有效方法和规程,使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有章可依,将涉烟交易信息等电子证据及时转化为视听资料、书证、鉴定结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这样就能使涉烟犯罪的一切相关证据得到有效的提取和保存。针对一些需要重点监管的对象,由于互联网监管的特殊性,烟草执法部门无法成立自己的互联网监管队伍,但是政府宣传部门和公安局等由于部门工作的特殊性,通常都配备有专业的人员和设备从事网络监督管理工作,因此烟草部门应加强与政府、公安的合作,利用其先进的监控手段和专业人员,为网络打假奠定情报基础。

2. 提升监管水平,加强对互联网和物流行业的监管

互联网涉烟案件属于新型涉烟犯罪形式,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监管时方式和能力有限,因此必须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选调一批对互联网较为熟悉的人员来进行监管,加强其收集和分析涉案信息的能力,及时提取相关页面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首先在烟草部门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应该将互联网涉烟行为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通过不定期的对互联网进行浏览巡查,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利用实名认证等措施来规范网络店铺的经营,从源头上扼制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同时加强与其它部门之间的信息反馈和沟通,使发布涉烟广告信息的相关网站得到惩治甚至关闭。然后国家应该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规范物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物流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做到责任义务明确,惩罚时有法可依。最后国家应该完善涉烟犯罪的立法,对各种形式的涉烟犯罪进行规范,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经常由于立法中的欠缺,导致在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罪名的选择和量刑的适用时出现漏洞。

3. 强化多部门协作,构建行政与司法的联合机制

烟草执法部门在办理互联网涉烟案件时,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因此通常需要与电信、公安、司法等部门多部门协作才能够顺利完成案件的侦破工作。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创新顶层设计,构建行政与司法的联合机制,使烟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得到有效的衔接。一是加强领导,烟草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有关领导应该对联合协作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和权力责任。二是加强相关办案人员的学习,使烟草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烟草执法人员必须提高取证意识和区分案件性质的能力,确保能够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能够及时的移送司法机关,保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三是建立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过召开联合会议定期通报相关案件侦办情况来强化烟草、公安、邮政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对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使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4. 建立多地跨区域联合打击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长效机制

互联网涉烟案件一般涉及区域分散、辐射范围广并且这几年出现了跨地区犯罪的态势,但是相对的我国目前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因此有必要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网络涉烟监管部门和互联网涉烟投诉平台来对互联网进行实时监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涉案信息和线索,由各省市、各县的相关部门跨辖区互相协调、互相配合,提高互联网涉烟案件的侦破效率。为了在办理互联网涉烟案件时使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烟草、公安、信息管理、交通等部门必须根据本部门的执法权限,通过顶层协调来建立长效协作机制。烟草执法人员在案件侦查阶段尤其需要和公安网络警察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实现对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协作联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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