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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第一批)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曝光

时间:2022-11-05 17:15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截至2022年10月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农资侵权假冒案件227件,查获假冒伪劣化肥1011余吨,案值总额169.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一方面旨在通过案件的查处产生警示和威慑效应,正告不法分子:违法经营必将受到严厉惩处,合规经营才是阳光大道。六、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胜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和变卖被查封物品案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直接关系粮食安全、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加强部门协作,盯紧生产、流通等关键环节,实施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标准、质量、侵权假冒、价格等违法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全力促进农民增收。

截至2022年10月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农资侵权假冒案件227件,查获假冒伪劣化肥1011余吨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案值总额169.96万元,罚没总额136.52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线索9件。

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一方面旨在通过案件的查处产生警示和威慑效应,正告不法分子:违法经营必将受到严厉惩处,合规经营才是阳光大道。另一方面,表明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坑农伤农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农资市场的信心和决心。

一、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省福泉市牛场双星化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案

2022年3月28日,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贵州省福泉市牛场双星化肥进行现场检查并抽样送检,经检验产品总砷超出标准规定。2022年3月30日,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收到遵义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一致。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货值金额210.08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津北肥业有限公司和贵州神玺绿农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案

2022年3月31日,独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贵州津北肥业有限公司和贵州神玺绿农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两公司共用一个生产场地,执法人员对库存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尿素牌农业用氮肥”“丰林聚牌复合氮肥”“赤化TM复合氮肥”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4月4日,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对该案进行提级办理。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货值金额42.79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三、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独山县民心化肥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案

2022年3月31日,独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独山县民心化肥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对库存化肥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农业用硝酸铵钙”“赤化复合氮肥”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4月4日,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对该案进行提级办理。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货值金额13.84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腾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独山配送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案

2022年11月4日,独山县市场监管局将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贵州腾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独山配送中心。经查,当事人购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16吨,销售12吨,库存4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独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省贵定县农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肥案

2021年12月18日,福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贵定县农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贵鼎”过磷酸钙,包装袋标注厂名贵州省福泉市牛场双星化肥厂生产,厂址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经查,案发期间,贵州省福泉市牛场双星化肥厂与当事人没有委托生产合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福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胜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和变卖被查封物品案

2021年12月18日,福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张胜强厂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存放“贵鼎 过磷酸钙(合格品)”“山禾岭 过磷酸钙(一等品)”19吨,“鑫盛 含有机质磷肥”10.8吨,“贵鼎 含有机质磷肥”、“都福 含有机质磷肥”化肥28.85吨,外包装标注其他生产厂家的化肥袋1.382万条以及部分涉案工具、设备。经抽样送检,“贵鼎 过磷酸钙(合格品)”“山禾岭 过磷酸钙(一等品)”2种化肥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工业产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不合格化肥等违法行为,货值金额共计8800元;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擅自变卖被查封混合半成品,获利1.08万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福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瓮安县中坪镇夏祥粮食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案

2022年3月2日,瓮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瓮安县中坪镇夏祥粮食店销售的“亿大利”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样,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7吨,货值金额1.9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瓮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水城县昌强烟酒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案

2021年8月27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水城县昌强烟酒店销售的蓝天宝丰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购进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75袋,货值金额1.1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贵州省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红果鑫鑫化肥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案

2021年9月1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红果鑫鑫化肥门市部销售的过磷酸钙进行抽样。经检验,产品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2021年11月23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产品30吨,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38万元,违法所得7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方亚丽 桂榕

编辑 江婷婷

二审 张恒新

三审 孙晓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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