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1个 “世界知识产权日” 来临之际 义乌市发布了 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01 市场监管局查处丁某某在配套消防工程中使用商标侵权的阀门案 【案情介绍】 丁某某于2016年承包了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配套工程中的消防安装工程,负责包工包料该安装工程。2017年5月,丁某某向金华市婺城区某五金经营部采购标有“GDGL”字样的阀门2573个,并已全部安装于上述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配套工程中,该工程已于2018年10月28日通过工程验收。2019年8月,根据举报情况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GDGL”商标持有人冠龙阀门制造(广东)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标有“GDGL”字样的阀门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丁某某在工程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阀门,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因本案中丁某某使用安装侵权阀门的违法经营额共计97.53万元,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点评】 在工程中使用假冒建材的不法获利空间往往比较大,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不法利益铤而走险,殊不知违法犯罪对社会和自身的危害。近年来,市场监管局加大对在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建材的监管力度,查办了一批在建或已验收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建材的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前期通过溯源对假冒建材实行全链条打击,后期通过没收假冒建材,确保工程质量。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在工程中使用商标侵权建材的案件。 02 公安局侦破疫情期间全国首例销售假冒口罩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26日,义乌市公安局在配合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中发现义乌市某商户涉嫌销售假冒“3M”牌口罩,市公安局随后立案侦查。经查明,2020年1月22日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疫情暴发期间为非法获利,将假冒“3M”牌成品口罩低价购入,通过微信上销售给王某婷、余某、吴某萍等人并从中获利,后王某婷、余某、吴某萍再将从王某处购得的假冒“3M”口罩通过微信销售给其下家,涉案口罩销售额达200余万元人民币。目前该案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人,查获涉疫口罩2万余只。 【案件点评】 此案的侦破有效打击了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赚取不义之财的犯罪行为,掀开了全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公安机关打击假冒伪劣口罩的序幕,得到了公安部领导与省公安厅领导的批示肯定,在公安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与全省公安机关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议上作为先进典型学习,人民日报也发文肯定,为全国办理假口罩案件提供成功典范。 03 检察院公诉汤某某等22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汤某某等人原系在义乌、东阳等地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6月至 2019年4月期间,汤某某从楼某某、张某某、丰某某等人处订购假冒VICTORIA'S SECRET、MAC、ESSENCE、NYX、HUDA BEAUTY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包装管,从余某某、肖某某、祁某某等人处订购假冒上述品牌的包装盒,并交给赵某某、盘某某等人进行加工灌装,逐步形成了集上游原材料制作、中游生产加工、下游销售为一体的假冒唇彩或口红的黑色产业链。该案经查处后共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8万余件,涉案金额109万余元。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2日对21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1名犯罪情节轻微、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对21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件点评】 该案是金华地区近年来在化妆品领域涉案人员最多、侵权商品数量最大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已经形成了假冒口红、唇彩的完整黑灰产业链,对义乌等地的市场营商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优化义乌市场的营商环境、提升义乌在复工复产关键时期的国际竞争力;对正常生产经营、因偶发因素涉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审慎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减少司法办案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帮助被侵权企业防范被侵权法律风险;从个案出发,形成以打击、追偿、防范为一体的产权保护综合举措,会同各职能部门建立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中心,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04 法院审理邵某、毛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24日、25日,邵某购得1万个一次性口罩及2万个假冒3M口罩,在明知上述口罩不符合质量标准、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劣质商品的情况下,仍用于销售,销售金额为17.5万元。2020年1月25日,毛某从邵某处购得2万个假冒3M防护口罩后,在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且劣质商品的情况下,将口罩卖给下家席某,销售金额为20万元。经检验,涉案2万个3M牌口罩为假冒产品,涉案1万个一次性口罩标识、头带等均不符合防护口罩的标准要求。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邵某、毛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义乌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毛某、邵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十二万元。违法所得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 【案件点评】 在疫情形势之下,假冒口罩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权利人商标权,同时将扰乱防疫秩序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应严厉打击。被告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两种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以处罚较重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并被判处实刑。 05 义乌海关查处侵犯“OCB”商标权卷烟纸案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29日,义乌市某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向杭州海关隶属义乌海关申报出口“塑料杯”等一批小商品至斯洛文尼亚。2020年6月1日,经查验关员现场查验,共查获标有“OCB”商标的卷烟纸41.4万盒。 经“OCB”商标权利人锐布雷克技术(北美)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该批卷烟纸均为侵权产品。2020年6月30日,义乌海关正式对涉案侵权物品进行扣留。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杭州海关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通报案件线索。 同时,义乌海关抽调多名业务骨干迅速开展案件调查,在报关出口、仓储物流、采购集货等各个环节层层追溯。经过细致调查,初步锁定了销售、采购、物流、出口等各环节的重点对象,并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0年10月,义乌市公安局正式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11月,专案组侦查员与海关关员赴广东省广州市联合办案,就该批卷烟纸生产、批发环节进行进一步排摸和取证。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件点评】 海关总署“龙腾行动2020”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杭州海关针对2019年在邮递渠道查获侵权假烟经深挖扩线在义乌刑事落地的线索,借助电商平台大数据技术优势开展分析研判,认为义乌很可能是侵权假冒烟草及其附属制品行业出口的集散点紧盯这一领域,探索开展行业侵权综合整治,形成“线索经营→综合研判→风险布控→案件查办→链条整治”的工作闭环。该案中,海关执法并未停留在行政执法环节,而是积极拓展外部合作、深挖侵权源头,力求对上游生产、批发、销售等全链条进行打击,达到行业整治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