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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异地售假”行为的新思路

时间:2022-11-06 04:10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对“异地售假”行为的监管现状于是,横峰县烟草专卖局探索出一条办理“异地售假”案件的新思路。实践是理论的试金石,截至目前,横峰县烟草专卖局已成功运用上述办案思路对两起异地售假案件进行处罚。在侦办“异地售假”案件的过程中,涉案信息的获取无疑是一个难题,针对此种情况,各地烟草专卖局可以尝试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库、列出“异地售假”烟贩“黑名单”。

近年来,异地烟贩携带假冒卷烟涌入本地市场进行兜售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此种“异地售假”烟贩机动灵活,多采取流窜的方式售烟,隐蔽性和反侦察意识强,导致此类案件证据收集程序繁琐、治理难度大。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烟草专卖局“以案试法”、总结经验,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处理探索出一条深层次治理“异地售假”行为的新思路,通过优化证据收集流程,提升对其处罚的效率,并提出针对“异地售假”案件内部建立信息共享库,外部寻求多方合作的下一步工作设想,以冲破目前在“异地售假”行为治理工作中面临的执法困境。

1 对“异地售假”行为的监管现状

1.1证据收集困难

在以往的办案历史中,“异地售假”案件当事人若未成功兜售出假冒卷烟,我们很难对其进行除没收以外的处罚。即使兜售假冒卷烟的异地烟贩成功售出,但采取的是现金交易方式,当事人又矢口否认售假事实,基于其流窜的作案方式,我们很难锁定交易对象。且异地售假烟贩反侦察意识强,从以往的办案经验来看,其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中相关信息都经过处理,我们亦很难挖掘到证明其有涉烟违法行为的证据,没有相关证据,当然也就无法作出相应的处置。加之由于受运输工具的限制和“订单式供货”的销售模式,“异地售假”烟贩携带的假冒卷烟数量通常不多、总价值不高,公安机关对此也无法立案侦查,这就导致打击“异地售假”行为成为烟草专卖部门市场监管的重难点。

1.2专卖执法人员积极性低

首先,由于异地烟贩售卖时间不定,选址随机性强,兜售方式大多是户户推销,路线流动性大,这给专卖执法人员增加了一定的办案难度。其次,“异地售假”案件的当事人为外地来人,其个人信息获取就更加困难,更不用说通过现有信息破获其卷烟来源地、来源方式。加之受制于证据收集的困难程度,专卖执法部门在收集不到烟贩售出假冒卷烟证据的情况下的普遍做法也只是将其未售出的卷烟予以没收,不能做出其他有效地处理,这就导致专卖执法部门查处的仅仅是少量现货,缺乏后续处罚措施。费劲千辛万苦破获的往往是案值低、卷烟数量少的案子。久而久之,办案人员对此类案件容易产生抵触情绪、畏难情绪,办案积极性低,但更多的是对无法监管彻底而感到的深深的无奈。

1.3执法效果差、震慑力不大

辽宁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_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_华中能监局稽查处处长

对于售卖假冒卷烟的异地烟贩,由于一次性携带的卷烟数量本就不多,假冒卷烟的购买成本又极其低廉,就算全数没收,对烟贩的打击力度也是比较小的,而其兜售假冒卷烟是按照市场真品卷烟的价格标准,收益十分可观。烟草部门这样无关痛痒的处置力度不仅不能达到杜绝后患的目的,反而给异地烟贩发送出了不良信号,即就算售卖假冒卷烟即使被烟草部门查获,也只是没收所携带的假冒卷烟,只要冒极小的风险就可能得到很大的收益。过低的违法成本让“异地售假”烟贩愈发猖獗,“异地售假”现象在本地市场屡禁不止,严重动摇着烟草专卖制度的根基。

2 “新思路”的诞生、成型及实操

2.1新思路的诞生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长期的执法困境倒逼专卖执法人员开始摸索新的工作方法,试图冲破传统的枷锁,对来横售卖假冒卷烟的异地烟贩进行更深层次的处罚。我们采用逆向思维,思考对异地售价烟贩为何不能处罚的更彻底,得出的结论是:对于售卖出假冒卷烟的情形,我们是可以以生产销售假冒商标、无商标、霉变烟草制品为案由进行处罚的,真正的难点在于证明其售卖出假冒卷烟的证据难以收集。所以,如果证据收集问题能得到解决,我们大概率能顺利对“异地售假”行为进行有力的处罚。

2.2新思路的成型

华中能监局稽查处处长_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_辽宁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既然倚靠专卖执法部门的一己之力对“异地售假”行为进行调查难以形成证据链,那就促进多点开花、多方联合发力形成证据网,联合零售户、营销部门、公安机关等,扩展证据的来源途径,畅通收集证据的渠道。

专卖执法部门往往是通过客户群中的零售户提供的线索发现“异地售假”行为,但从零售户提供线索到客户经理把线索反馈给专卖执法人员,专卖执法人员出动调查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当专卖执法人员赶到零售户举报地点时,“异地售假”烟贩早就不见了踪影,此时,若仅仅由专卖执法人员全城搜寻如同大海捞针,费时费力,很可能在搜寻时烟贩已离开县域,错过控制烟贩的最佳时期。于是,横峰县烟草专卖局探索出一条办理“异地售假”案件的新思路。

首先,在接到线索后,专卖执法人员应迅速赶到零售户店中,零售户店中有条件查看监控录像的,查看零售户店中相关时间点的监控录像,确定售假烟贩的外貌、形体等特征;在没有条件查看监控录像的零售户店中,通过询问零售户大致确认烟贩的衣着特征。其次,通过询问零售户烟贩的口音看是否能确认其是哪里人,无论是否能确认,直接进行下一步。第三,通过查看监控录像或者询问零售户确认售假烟贩的行进方向和到零售户店中进行推销的先后顺序推算其来横的大致时间段,并联系公安机关排查该时间段入横的可疑车辆,看能否确认车牌号并通过公安机关的监控定位可疑车辆。第四,根据售假烟贩到零售户店中的时间顺序和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缩小包围圈,追寻售假烟贩的足迹。第五,若成功控制住售假烟贩,立即查看其手机的交易记录,固定相关证据,并结合售假烟贩的陈述,确认是否掌握了所有交易笔数的证据,若交易记录未记录所有交易笔数,则通过在营销部门零售户群中询问和售假烟贩的回忆找到用现金交易的零售户,确定其店中有购买的假冒卷烟且该卷烟属于售假烟贩所售后通知其来烟草专卖局做询问笔录,固定证据。第六,根据相关条文和证明其销售出卷烟的证据材料即对可对其进行销售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2.3“新思路”的案例实操

实践是理论的试金石,截至目前,横峰县烟草专卖局已成功运用上述办案思路对两起异地售假案件进行处罚。

辽宁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_华中能监局稽查处处长_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

案例一中,当事人樊某某为外县来横售假烟贩,经过对其的询问确认其携带的卷烟售出一部分且均是现金交易后,横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同当事人一起在其销售路径上根据当事人的记忆大致定位出购买过卷烟的零售户的店址,通过当事人对店貌的描述和专卖执法人员对零售户店址、店貌的了解找出购买过假冒卷烟的零售户,将其店中的卷烟实物、转账记录、零售户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固定。查实案情后,横峰县烟草专卖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处以销售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人民币3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查获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84mm白沙(和天下)14条卷烟公开销毁。

案例二中,当事人郑某某的情况与案例一中大致相同,横峰县烟草专卖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没收其违法所得13560.00元,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40680.00元,并将查获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公开销毁。

上述两案的顺利办理,沉重打击了异地售假烟贩,也是横峰县烟草专卖局针对“异地售假”展开的新工作模式的成功尝试。

3 新思路的下一步运用

3.1寻求外部合作,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作

3.1.1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

前文谈到的内容均是建立在异地售假烟贩成功售出的基础上,但在“异地售假”案件中,不乏未成功售出假冒卷烟的情形,面对未售出假烟又不构成其他涉烟违法行为的“异地售假”案件,烟草部门能作出的处置十分有限,此时可以寻求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通过将案件移送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对异地售假烟贩销售假冒商标的卷烟进行处罚。

3.1.2加深与公安、情报等部门的联系

与其他职能机关的协作方面,我们要不断探索新的模式,加深与公安、情报等部门的联系,在遇到证据搜集有困难的“异地售假”案件时,利用公安、情报等部门更成熟的现代智能化工具和技术手段收集相关的信息数据,筛选有价值的线索由公安专家进行分析应用,提升打击精准度。

3.1.3完善刑事司法制度的衔接

若某案金额很大,情节特别严重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需要公安、检察机关等刑事司法机关共同打击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这就需要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2001年国务院印发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在制度上全面构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对于涉嫌犯罪案件的认定、移送材料、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检察机关监督等都有明确规定,为打击涉烟犯罪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合办案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于涉烟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受理部门、移送程序、审查标准问题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系列的规定为我们的案件移送提供了依据。

3.2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库

在侦办“异地售假”案件的过程中,涉案信息的获取无疑是一个难题,针对此种情况,各地烟草专卖局可以尝试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库、列出“异地售假”烟贩“黑名单”。即各地烟草专卖局每查办一起“异地售假”案件,便把当事人及案件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库,供其他单位日后查询,形成“异地售假”案件数据库。这样不仅便于其他单位在侦办案件时查询已经查办过的案件中相同当事人的信息,缩短办案时间、提升办案效率,而且可以迅速知晓某当事人是否已有过涉案记录,从而确定对其的处罚力度,例如某涉案当事人是初犯,情节较轻,可以适用较轻的处罚措施;某涉案当事人已是多次售假,情节严重,则可以适用较重的处罚措施。如此通过信息共享库全面实现信息互通,拓展情报来源,实现管理区域无缝对接,做到对“异地售假”行为全方位、无死角监管。

4结论

“异地售假”现象得不到有效监管不仅是对当地烟草企业苦心维系的市场秩序的破坏,还会给制假售假者提供温床,损害本地卷烟零售户的利益,也是对不幸买到假冒卷烟的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影响“两个至上”行业价值观的落实,动摇行业发展的根基。所以,汇集力量对异地售假烟贩重拳出击是十分必要、刻不容缓的。

其实所谓关于办理“异地售假”案件的新思路并不是一种颠覆性的办案手段,只是在探究“异地售假”行为得不到有效处置的内因和外因后将此类案件的证据收集流程做的更极致、更细节,将此类案件的处置手段拓展的更多样、更机动。办理此类案件首先需要的是克服畏难情绪,要有动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区去实现监管目标的决心。其次就是寻求合作,构建行业内部合作圈、拓展行业外部合作链。以遏制“异地售假”现象为目标,通过目标指导实践,使各项工作更有针对性,更具实效性,使办案思维更具发散性,真正实现“条条大路通罗马”。

对“异地售假”行为实现更深层次的打击是阻止其在本地市场繁衍的重要举措,是专卖执法部门监管触角的延伸,是为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迈出的关键一步。当然,真正做到将“异地售假”烟贩关进监管的笼子,从源头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靠某县局的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各地烟草专卖局通力合作,实现信息共享,拉长监管战线,“放长线,钓大鱼”,通过一个个“异地售假”小案件追根溯源,找到对应地区的供货源,真正实现“抛砖引玉”的效果,筑牢防范异地假冒卷烟互流互入的铜墙铁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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