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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市场监管查处公布一批涉疫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的有7个

时间:2022-11-07 00:14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截至4月20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案件19980件,大要案3248件,罚没金额2.四、玉环市市场监管局移送陆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六、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方鼎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食品案八、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佰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红酒案九、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清武康街道柯小仙蔬菜商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案

今年以来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面对疫情防控严峻复杂局面,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责,强化监管执法,聚焦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冷链物防、餐饮外卖、集中隔离点等重点场所,依法打击涉疫物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切实巩固我省疫情防控成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截至4月20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案件19980件,大要案3248件,罚没金额2.25亿元,移送司法机关232件。

现将今年第一批涉疫食品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二、诸暨市市场监管局移送梅某昌经营无合法来源冷冻进口肉类案

2022年3月25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某昌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冷冻进口肉类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3月24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涉嫌运输无合法来源的牛肉进行检查。经查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当事人梅某昌使用皖CC0895货车运输的“Anglo” 品牌的牛肉,产地为Brazil,批号为20211106,规格为30kg/箱,共计1067箱,经核算货值金额约96万余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进口肉类的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及入关检疫证明等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的冷冻进口肉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诸暨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四、玉环市市场监管局移送陆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3月16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陆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移送公安部门。

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玉环市公安局、玉环市疾控中心查获涉嫌走私船号为“荣宁138”的货船。经查,船上有大量用编织袋包装冷冻猪肚、冷冻猪大肠、冷冻猪耳、冷冻猪舌等冻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标签上显示原产地为巴西和德国,也无相关检疫检验合格标识,共约120吨,货值达500余万元,该批冻品所有人为陆某某。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玉环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六、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方鼎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食品案

2022年2月9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方鼎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冷冻海舫鱼14700KG,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负责采购该批次无合法来源的负责人梁某作出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浙江方鼎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12月5日分别购进进口冻月亮鱼共计31860KG、进口冷冻海舫鱼共计14700KG,均未完全履行查验义务。其中,进口冷冻海舫鱼进货价8.8万元,未按要求送我省公共集中监管仓或专业核酸检测站进行核酸检测,也未将信息录入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并进行首站赋码,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将上述产品用于食品生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遂昌刘建美水果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2年2月17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遂昌刘建美水果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有30箱进口车厘子处于待售状态,但均未赋“浙食链”二维码,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进口车厘子的有效进货凭证和供货商资质。经查,当事人购该批车厘子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且未赋“浙食链”二维码,未做销售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佰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红酒案

2022年2月24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佰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红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红酒139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浙江佰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购入共计数箱(139瓶)无合法来源的进口红酒用于销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上述红酒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00.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的经营行为,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清武康街道柯小仙蔬菜商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案

2022年4月1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德清武康街道柯小仙蔬菜商行在疫情防控期间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捏造、散布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查,当事人在该县通报一例确诊病例后,于3月13日早晨在其外卖平台网店中添加了“市场涨咯”、“市场爆涨咯”等文字内容,实际该店购入蔬菜的价格并未上涨,同时根据价格监测,德清县当日市场蔬菜价格整体较为平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德清县市场监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舟山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紫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4月7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紫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相关食品,罚款合计8.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紫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西班牙产冻猪外脊肉等3种食品共计20.3kg,未索取三证一报告和赋“浙冷链”码,货值金额共计475.5元;采购冻巴西真鲳等12种商品共计1499kg,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与正常食品混放,货值金额共计2.16万元;当事人采购标识为智利产肉类等3种食品共计85.25kg,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全,货值金额共计1456.15元。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舟山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 | 省局执法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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