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6553644号“荷花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this is index.php 第56553644号“荷花魂”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770号 异议人:代表人: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珍品酒厂 异议人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珍品酒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553644号“荷花魂”商标提出异议贵州茅台镇荷花酒和荷花烟,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荷花魂”指定使用于第33类“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烈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号“荷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荷花”,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553644号“荷花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贵州茅台镇荷花酒和荷花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