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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货源 电子烟被“收编”后拟出新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

时间:2022-11-13 18:57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香烟货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其实在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曾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2019年10月,两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督促电子烟相关市场主体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的侵害。

记者 | 高佳

编辑 | 翟瑞民

被“收编”纳入烟草管理体系后,针对电子烟的专项管理办法也正在制定中。2021年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官网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对电子烟做出了具体定义,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但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

此前在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其中明确,电子烟管理将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电子烟行业一直悬而未决的“谁来管”问题终于落定。

对此,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12月3日发布的答问中,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上述决定的公布施行,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电子烟发展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包括加强准入许可管理、加强登记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11月30日,《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也已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重点对电子烟烟具和材料、雾化物、添加剂和释放物等关键风险点提出了严格要求。比如在产品形态方面,标准提出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在烟碱方面,标准充分参考了国际有关法规标准,明确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毫克/克,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毫克。

此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指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交易。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恩泽告诉界面新闻,这意味着,从电子烟生产厂家到电子烟终端门店,其进货渠道和发货渠道都只能在“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平台”上完成,任何绕开平台进行提货、发货的行为都将不被法律允许。由此,“大品牌电子烟企业或烟草公司的电子烟企业会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李恩泽认为。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成为门店合法进货的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目前电子烟行业内大大小小的微商,以及电子烟自动售货机则将退出历史舞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

另外,《管理办法》也针对电子烟面向未成年人销售做出了具体规定: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其实在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曾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2019年10月,两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督促电子烟相关市场主体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的侵害。

李恩泽告诉界面新闻,《管理办法》这次的规定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但在第五十九条中,还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限制范围更大,除了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还包括例如商场类的公共场所。”李恩泽说,“现在商场里经常能看到电子烟设施或商品,有电子烟企业设置柜台或体验店,并不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从这一点来说,《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完全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不能完全避免让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的危害。”

李恩泽还提到,根据《管理办法》中的定义,不产生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香烟货源,不适用于《管理办法》的规定。“但在市场上,其实有很多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更换了时尚的名称,生产不同味道的‘烟弹’,依然面对青少年和女性进行营销,针对这类产品目前也没有严格的监管规定。”

《管理办法》提到香烟货源,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

这标志着,未来电子烟行业的灯箱、展示牌、电子屏等广告将可能被禁止。但《管理办法》能否在电子烟宣传的规制方面起到作用,目前无法定论。

全国有500多万个烟草销售点,“烟店的门牌、装修装潢本身就是一种宣传。”李恩泽认为,“在专门烟草销售店,卷烟一般不会和别的产品放在一起出售。但目前商店里存在的一种乱象是,店家会把未成年人的服装、玩具、文具等与电子烟放在一起进行售卖。对这种情况能否有效限制也需经过时间与政策落地的检验。”

界面新闻注意到,国家烟草专卖局已指出,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依法全面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严格按照烟草广告有关规定规范电子烟广告,各类电商平台应全面关闭网上电子烟店铺并下架电子烟产品。

不过,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的制定出台有个过程,为保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更好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上述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至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这期间将设置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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