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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过份,一条香烟1280元,男子怒告“天价烟”,法院判决结果很意外

时间:2022-10-25 02:07来源:香烟网 作者:佚名 点击:
于是余先生向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举报了酒店高价销售香烟的行为,随后余先生得到了烟草专卖局回复,说会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的,但是随后却没有了动静,余先生也不知道烟草专卖局有没有处理此事。酒店方给余先生开具了发票,并且余先生对香烟的价格并没有表示异议,也就是余先生与酒店方就香烟的价格达成了一致,则双方的买卖合同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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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余先生是位生意人,经常要出来应酬,送烟送烟的事情都是常事,但是余先生本人却不抽烟,按他的话来说,“我不擅长抽烟,但擅长派烟。”所以碰到有抽烟习惯的朋友或客人,他都会送烟。

这天余先生在一家高档酒店接待重要的客人,这回的客人除了爱喝酒外,也是烟不离手的,酒足饭饱之后,余先生想起来自己这次没有带事先准备好香烟,正好看到酒店放在桌子上的一个价目表,上面就写有茶叶,小吃,香烟等价格,其实软中华写着128元一包。

因为余先生自己本人就不抽烟的,买烟也是为了送人,所以对烟的价格并不熟悉,也不怎么在意,因为他想着这烟价大家都差不多的吧,于是看到软中华价格最贵,那送客人的肯定得贵的,这也能给客户一个好印像,以后谈事情也方便,于是直接向服务生要了两条软中华。

余先生问开个发票能不能写上香烟,服务生说只能开成餐饮服务类的发票,可以在备注栏上注明是香烟,于是余先生支付了2560元,酒店给余先生开了发票。

随后余先生把香放到了客人的车上,随后一起离开了酒店,这时候他根本就不知道他买的香烟比外面的香烟价格高了不少。

余先生回到家后,与朋友谈起今天陪客人吃饭的情况,无意中提起送了客人两条“软中华”,花了2560元。

余先生这个朋友是懂烟的,他一听就告诉余先生这烟买贵了,还贵了不少,外面的软中华一般也就是卖70元一包左右,一条的批发价也就500-600元之间,哪里会有超过100元一包的软中华呢,即使是有,那也是哄抬物价,

余先生一听,这也差太远了吧?于是他上网去了解,经过查询,买的烟价格果然是偏高,还高得不少,并且了解到法律有明文规定,香烟的价格不能高于100元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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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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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印发开展“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每条香烟零售价不允许超过1000元。

这不是违法吗?这也是在欺负我们这些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吧?这不就是价格欺诈吗?欺负老实人呢?

于是余先生马上想去找酒店讨个说法,但转念一想,既然他们公然把价格表都在那公开着,也就是说明不少人都是按这个价格买了他们的烟,这种事情他不是第一个,肯定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吧?那么这样找他们要说法肯定是不可能的了,那就直举告了吧!

于是余先生向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举报了酒店高价销售香烟的行为酒店买中华烟,随后余先生得到了烟草专卖局回复,说会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的,但是随后却没有了动静,余先生也不知道烟草专卖局有没有处理此事。

余先生一不做二不休,又直接就把酒店告上了法院,理由是酒店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印发开展“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烟计【2012】114号文件关于香烟零售价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的规定,而酒店却以1280元/200支的价格卖给了余先生,这对余先生构成欺诈,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还原告购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的,也就是余先生退还酒店2560元,酒店赔付余先生7680元。

酒店作出的证词:

酒店陈述,酒店方在余先生就餐的桌子上是放置了相关的产品价格表,包括茶叶、小吃、香烟,其中载明软中华128元一包,余先生在购买香烟之前是已经看到了价格标价并向服务生询问确认过,周时在整个购买过程中酒店方并没有对余先生进行推销,更没有对产品做出过虚假说明,因此从以上所述,酒店方并没有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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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何为欺诈消费者行为: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即商家有义务保证其所销售的商品是真品,且要有义务将商品的价格,产地,生立日期等相关信息,如实告知消费者。

该法同时还规定,如若使用欺诈手段,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情况下,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系构诈,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从规定而言,也就是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或商量,存在虚假或不正当的手段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就属于欺诈,那么酒店方标高香烟价格是不是欺诈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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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本案中,余先生在购买香烟之前就看到了酒店方放置在餐桌上的价格表,并且对软中华香烟的128元的标价是知悉的,随后在已经知晓价格的情况下购买香烟,并付款让酒店方开具了2560元的发票。

以上陈述与酒店方所陈述一致,综合余先生以及酒店方的陈述,应当认定余先生对所购买的香烟价格确实清楚,并认可此价格而进行购买。

整个购买过程中,酒店方亦未有对中华香烟做出任何虚假说明,即酒店方已履行了告知等相应义务,故不存在欺诈行为。

酒店方给余先生开具了发票,并且余先生对香烟的价格并没有表示异议,也就是余先生与酒店方就香烟的价格达成了一致,则双方的买卖合同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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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就是说,在没有受到欺诈的情况下,余先生明确同意以1280元一条的价格酒店买中华烟,向酒店方购买两条华子香烟,即代表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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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而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余先生的主张于法无据,故驳回了其诉求,案件受理费由余先生承担。

那么大家对此案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酒店方中华香烟卖价128元每盒,到底合不合法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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