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免税卷烟、雪茄烟(以下简称免税烟)经营监管,规范有关企业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免税烟是指中国境内的免税经营企业通过海关核准,免税运进海关监管区内向规定对象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免税烟应加贴免税烟标志。免税烟标志是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设计、发布和监制免税香烟批发一手货源,加贴于免税烟小包、条包的专门标志(免税烟标志的规格和式样见附件1)。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免税烟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免税烟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购进计划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并报备本年度销售及库存情况,填写备案表(见附件2)。免税烟经营企业取消或新增免税烟零售店,应及时向属地烟草专卖局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免税烟经营企业的购进计划组织印制免税烟标志,按照免税烟经营企业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不得超过年度购进计划)安排发放。 第五条免税烟标志区分各免税烟经营企业身份。各免税烟经营企业、免税烟零售店应当确保其经营的全部品牌免税烟小包、条包在零售前已加贴免税烟标志。 第六条免税烟生产企业要配合免税烟经营企业落实贴标工作,在生产环节加贴免税烟标志。 第七条各地烟草专卖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免税烟经营企业和免税烟零售店的监管,与海关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有效开展对免税烟零售店的检查,核查贴标情况,涉嫌走私等违法犯罪情况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移交线索和案件。 第八条免税烟经营企业、免税烟零售店不按规定使用免税烟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九条免税烟零售店出现未加贴免税烟标志销售情况的,应核减为其供货的免税烟经营企业次年度国产品牌免税烟购进计划。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含)以内此种情况的,按查获数量的三倍核减;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此种情况的,按查获数量的十倍核减。 第十条在国内有税市场查获免税烟免税香烟批发一手货源,按查获数量的十倍核减相关免税烟经营企业次年度国产品牌免税烟购进计划。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